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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参人员”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1028713 公文目录:保险信息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3日 文  号: 标  题:“两参人员”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

“两参人员”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

 

一、政策依据

(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两参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270号、《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两参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楚人社发〔2014〕89号。

二、补缴办法

(一)申请补缴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进行补缴,缴费基数以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补缴时不补收利息,个人账户不计息。

2016年度办理补缴的“两参人员”可按照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85元的40%,60%,100%来选择补缴:

(1)选择40%档次缴费的申报基数是1834元,每月缴费为367元,全年缴费为4404元。(计算办法是4585元×40%×20%×12=4404元)。

(2)选择60%档次缴费申报基数是2751元,每月缴费为550元,全年缴费为6600元。(计算办法是4585元×60%×20%×12=6600元)。

(3)选择100%档次缴费申报基数是4585元,每月缴费为917元,全年缴费为11004元。(计算办法是4585元×20%×12=11004元)。

(二)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两参人员”,可从中断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自愿选择补缴年限;1995年9月30日前退役尚未参保的“两参”人员,最早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自愿选择补缴年限;1995年10月1日以后退役尚未参保的“两参”人员,可从退役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自愿选择补缴年限。

(三)办理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两参”人员,从补缴费到账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两参”人员补缴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两参”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后,其符合国家和省政策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三、办理要求

1、县民政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1份;

2、退伍证原件(复印件1份);

3、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4、户口簿原件(复印件1份);

5、标准照片(半寸彩照1张);

持以上材料到县人社局二楼业务大厅5号窗口办理参保缴费。

四、注意事项

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原新农保或城居保)的,此次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只能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养老保险按规定给予清理,避免重复参保。

 

 

 

 

 

                               咨询电话:0878-6222596

                             大姚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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