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人社部和省人社厅相继发文,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制度改革实施后,符合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但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人员,在待遇核定计发和继续缴费等相关事宜作了明确,解决了制度改革和现行人事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做到了合理过渡衔接,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制度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但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工作人员,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退职),以下简称病退人员,但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至满15年,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 已经办理提前退休(退职)手续但尚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该人员仍然由原单位管理,所领取的生活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以及调整待遇所需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 病退人员继续缴费期间领取的生活费,在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当月由所在单位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计算手续,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退职)费计发办法、参照改革过渡区内退休人员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计算,自申请的次月起发放。
- 病退人员继续缴费期间,遇国家统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由所在单位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请调整待遇手续,比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同步调整生活费。
- 病退人员以办理病退手续当年核定的缴费基数作为继续缴费期间的缴费基数,实行“300%封顶、60%托底”(即本人工资高于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继续逐年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自领取生活费的当月起继续缴费至满15年。
- 病退人员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所在单位应停发生活费,及时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该人员的退休时间自缴费至满15年的当月起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自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办理移交统一社会化管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