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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培训提纲之医疗救助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10281382 公文目录:医疗卫生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2日 文  号: 标  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培训提纲之医疗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培训提纲之医疗救助

 

六、医疗救助

(一)政策规定

为了促进和深化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简化医疗救助程序,提高医疗救助的时效性和便利性,根据中央、省、州《关于全面推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有关事宜》和国家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大姚县城乡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办法》大姚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7号。城乡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是指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在得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以及慈善(基金)会救助的同时,得到民政城乡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现各种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与结合,增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综合效能;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结算单位,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民政部门定期结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同步结算、无缝对接、统一监管。

(二)救助对象

 孤儿、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患重大疾病和重特大疾病的7种对象。

(三)办理程序

1.民政救助对象在我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出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通过系统查询审核信息后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

2.因患重大疾病和重特大疾病的困难家庭在乡镇或者县级住院治疗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院诊断书经医疗机构审核后给予救助。

3.因患重大疾病和重特大疾病的困难家庭经县级出具转院证明进行州级、省级或者外地转院治疗的,患者持转院证明、医疗票据、新农合报审单或居民医保报销单据原件(进入大病补充保险报销阶段的,还需提供大病补充保险报审单)和身份证,回县内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审核救助。患者转院治疗后不能提供医疗票据、转院证明和新农合报审单或医保报销单(大病补充保险报审单)等原件的,可提供经新农合或医保部门审核合格后并加盖有“此件与原件相符”印章的复印件。

4.异地直接就医的,符合临时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在异地直接就医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救助对象到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救助,是否符合救助由医疗机构审核。

(四)医疗救助标准

1.孤儿、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每人每年门诊救助500元;住院治疗费用,按新农合或居民医保及大病补充保险规定报销数额外,剩余非自费的个人自付部分全额救助,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年度包干使用,不结转。

2.城乡低保对象每人每年门诊救助100元,住院治疗费用,按新农合或居民医保及大病补充保险规定报销数额外,剩余非自费的个人自付部分按50%救助,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其中,农村低保和农转城低保对象8000元,城市低保对象10000元,年度包干使用,不结转。

3.重点优抚对象门诊、住院医疗费救助标准:

(1)门诊救助标准:享受公费医疗以外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定期抚恤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政策减免后,剩余的部分由城乡医疗给予全额救助,个人年救助总额累计不得超过800元;“两参”退役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政策减免后,剩余的部分由城乡医疗给予全额救助,个人年救助总额累计不得超过500元。

(2)住院医疗费救助标准:

1退出现役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纳入县财政原渠道解决;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剩余的非个人自付部分100%给予救助。

2退出现役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因旧伤复发的,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和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规定报销数额外,对其未报销的非自费的个人自付部分,无工作单位的按80%给予救助,每年最高救助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有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规定报销数额外,对其未报销的非自费的个人自付部分按60%给予救助,每年最高救助总额累计不超过8000元。

4“两参”退役人员的住院治疗费用,按新农合或居民医保及大病补充保险规定报销数额外,剩余非自费的个人自付部分50%救助,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年度包干使用,不结转。

5因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规定报销数额外,对其未报销的非自费的个人自付部分按40%给予救助,每年最高救助总额累计不超过6000元。

6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年度,每人累计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目前,只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予分类分段救助:

对儿童(0至14岁)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和疝气病实行单病种医疗费用限额包干,经医保和慈善(基金)会资助后,分三类进行救助。一类:孤儿,剩余费用全额进行救助;二类:城乡低保对象,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剩余费用25%进行救助,儿童疝气病每例患者救助800元;三类:其他对象,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剩余费20%进行救助,儿童疝气病每例患者救助400元。

除儿童(0至14岁)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和疝气病外,其余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经慈善(基金)会资助后,分段进行救助。剩余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按 50%进行救助;在5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60%进行救助;在10万元以上的,按70%进行救助;孤儿、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按100%进行救助。

(3)临时医疗救助标准

未参加新农合或居民医保且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病医疗费用较大,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的住院治疗费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非自费的个人医疗费用按30%给予救助,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

(4)精神病患者住院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答:参加新农合或居民医保的精神病患者,直接到赵家店安康精神病医院、姚安精神病医院、楚雄州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按规定对患者给予生活救助和住院医疗费救助。

(五)医疗救助在办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民政对象的门诊救助办理中,不能直接减免,必须经新农合或城市居民医保门诊减免后方可进行民政救助;

 在重大疾病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办理过程中,定点医疗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审核救助对象的出院诊断书,必须按规定收取救助对象的救助材料原件或盖有“此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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