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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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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乡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10281378 公文目录:医疗卫生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5日 文  号: 标  题:三台乡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

村委会、各办公室(中心、所):

为切实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任务,根据(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实现我乡“以户为单位,新农合参合率巩固在95%以上”的筹资工作目标。20161010日启动全乡新农合筹资工作,20161115日前完成筹资任务。20151220日前完成合作医疗证参合信息打印及换发工作,确保201611日启动新农合新一轮补偿及大病补充保险理赔工作。

(二)参合对象范围

1.参加新农合必须是本县户籍农业人口、遵守合作医疗相关管理办法、履行个人缴费义务的人员,非农业人口不能参加。

2.“农转城”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但不得重复参保、参合。

3.新农合缴费地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

(三)筹资标准

2017年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150元,大病保险参保资金从新农合基金中划拨。

(四)工作步骤

1.20151010日至20151025日开展2016年度的个人筹资工作。

2.20151026日至20151031日,乡新合办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村参合票据资金进行核查,上报县合管办。  

3.20151111日至20151210日,乡新合办开展对辖区内参合人员在线录入、续合工作。

4.20151211日至20151220日开展合作医疗参合信息打印及换发工作。

5.201611日,按时启动2016年度新农合补偿及大病补充保险理赔工作。

(五)财政全额代缴和差额代缴人群的管理

1.财政全额代缴和差额代缴对象:根据《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0813号)、《楚雄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楚雄州贯彻云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文件的通知》(州民优〔20092号)、《中共大姚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2015年大姚县基层党建工作规划等五个基层党建工作文件的通知》(大办发〔201330号)、《楚雄州民政局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楚雄州卫生局转发云南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资助参保参合有关事项的通知》(楚民社〔201411号)文件,对财政全额代缴和差额代缴人员分为明确全额代缴、差额代缴对象二类进行管理:

1)明确全额代缴对象:在职村(社区)“三职”干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含分散和集中供养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在民政部门享受抚恤补助的7类人员包括:一是在乡七至十级伤残军人;二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三属”;三是在乡复员军人;四是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是参战退役人员;六是2015年各乡镇上报且身份证、退伍证、户口簿已扫描在内的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七是在民政部门享受补助的老烈士子女)全额代缴个人参合费150元,不再向个人收缴参合费。

2)明确差额代缴对象:农村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指19461231日以前出生)的缴费为财政差额代缴和个人承担组成,具体为财政代缴每人80元,个人承担70元。

3)明确全额代缴对象: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两个女孩且已采取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全额代缴个人参合费150元,不再向个人收缴参合费。

4)对农村低保、重性精神病人、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参合资金由本人全额缴费,待政策明确后由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按政策给予补助。

2.符合财政代缴范围的人群,由各村居委会按政策统计造册、公示后报乡镇审核,经县级职能部门认定。

3.各村委会负责行政区域内符合财政全额代缴和差额代缴各类人群的宣传、动员、登记、核实、上报工作,确保做到不重不漏。

4.乡民政办负责对各村上报的农村“五保”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孤儿、农村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名册的审查认定,并代缴个人参合费和财政差额代缴参合费。

5.乡计生办负责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及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两个女孩且已采取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造册核实认定。

6.乡组织委员负责对在职村(社区)“三职”干部造册核实认定,代缴个人参合费。

7.乡民政办、乡计生办、乡组织委员须在筹资前将符合财政全额代缴和差额代缴对象的名单按乡、村、组详细地址发送至各乡镇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防止遗漏参合、重复参合;同时在20161025日前对财政全额代缴和差额代缴对象最终审核认定后,将名单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报乡新农合办公室。

8.各村必须严格审查符合财政全额代缴和差额代缴条件的群众,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参合,不得重复参合。

(六)县级学校在校学生参保管理

按照相关要求县级学校(大姚一中、县实验中学、县职教中心、县民族中学、金碧小学、金龙明德小学、西城幼儿园、北城幼儿园)就读的农村学生,属于新农合政策代缴对象的参加新农合,不属于政策代缴对象的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县教育局在筹资前须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名单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乡村组详细地址发放至各乡镇,防止重复参合、参保,县新合办根据参保名单扣减各乡镇应参合人口基数。   

(七)票据表册管理

1.以户为单位按标准收取个人参合资金,收款人须向交款人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以下简称《缴款收据》)。《缴款收据》上须填写所有参合人员姓名(人员姓名须与户口簿相吻合)参合人数,连续参合农户注明合作医疗证号(与2015年相同);新参合农户注明新增、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缴款收据》第二联交由参合人保存。集体代缴的必须按户开具《缴款收据》,并发至农户手中。缴款以《缴款收据》为凭据,不得用其他票据代替。

2.《缴款收据》必须按票据管理有关要求签名领用。开写错误的《缴款收据》必须注明后四联同时交回,不得撕毁,严禁遗失、损坏和挪作他用。

3.筹资结束后开具使用的《缴款收据》(一联)及未使用的空白《缴款收据》须在20161025日前上交乡新合办进行审核。

4.财政全额代缴对象经审核公示认定后,不再向当事人开具《缴款收据》。

5.财政差额代缴对象应注明代缴人员类别、所交金额,并向当事人开具《缴款收据》。

6.经乡新合办审核结束的《缴款收据》第一联交县财政局、第三联由乡镇新农合办保存、第四联由各村委会保存。《缴款收据》为参合的凭据。

(八)资金及报表管理

1.收取的资金须及时(7个工作日内)缴入乡财政所专户存储,筹资结束后一并上缴县新合办。

2.筹资工作中严禁以其他名目搭车收费,以及借合作医疗之名收取其他费用。

3.有关单位要按时划拨参合资金,不得截留、挪用。

4.各村须在筹资启动后按要求书面上报筹资工作进度报表至乡党政办(电话号码:6376039),首次报送时间为2015109900前,以后每周五900前上报筹资进度。

5.各村要加强政策宣传,不因政策调整影响参合工作,户籍所在地农民做到应保尽保,尤其是要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外出务工人员参加新农合,确保参合率巩固在95%以上。2017年各村参合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2016年参合人数。

(九)《合作医疗证》管理

《合作医疗证》实行缴费领证,持证就医的原则,中途不加入和退出。2017年继续由各乡新农合经办机构及各村有关人员负责参合信息打印及换发工作,经办机构应在参合信息有效期处加盖公章,明确责任。参合信息处没有公章的为无效合作医疗证。参合信息及新证换发以《缴款收据》为凭据以户为单位下发,20161220日前领发到参合人员手中,确保参合人员按时享受补偿政策。

(十)责任追究

对下列情形,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1.截留、挪用参合、参保资金的;

2.借合作医疗之名非法收取其他费用的;

3.撕毁、遗失、损坏新农合《缴款收据》及挪作他用的;

4.未按工作步骤时间节点开展工作导致《合作医疗证》发放不及时,影响参合群众2017年补偿的;对未参合对象发放《合作医疗证》导致新农合基金流失的;

5.遗漏符合财政全额代缴和差额代缴对象导致应代缴参合对象漏参合的;

6.不按要求时间统计上报参合人员信息,影响向上级申请中央、省财政拨款及大病补充保险投保的;

7.其他严重影响新农合及大病保险筹资工作行为的。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整体推进。各村委会、办公室(中心、所)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作为全乡广惠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件大事,进一步强化领导,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要迅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做到人员到位,保障到位,确保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的惠民政策,抓好宣传引导是关键。各村委会要根据自身实际,利用会议、板报、专栏、标语等形式多途径、多形式地广泛宣传,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广大群众自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明确责任,强化考核。为强化对此项工作的考核,乡党委政府继续将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各村的综合目标考核。乡党委政府督查室要强化督促检查,每两日通报各村委会工作进度,确保各项工作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各村委会要紧扣工作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各村包村挂点组要认真落实挂点联系制度,切实加快工作进度,不折不扣完成2017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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