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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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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公安局对政协大姚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50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4986 公文目录:政协委员提案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5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公安局对政协大姚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50号提案的答复

大公复字〔2019〕7号

尊敬的彭菊翠委员:

你提出“目前,行走在大街上,大家会发现,不懂交规的老年代步车肆意横行,给交通安全埋下了巨大的隐患。由于老年代步车管理未立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进行注册登记,保险公司无法办理交强险。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多半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风险,更加加大了老年代步车的交通安全隐患”的提案,已交由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对你提出的建议,县公安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认真研究,明确了主办人和承办人,负责提案的落实。

对你提出“切实抓好老年代步车驾驶人的驾驶技术培训。要求60岁以上的老年人才能驾驶代步车,应由子女到交警部门签订相应的交通安全协议”的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定,都未赋予交警部门抓好老年代步车驾驶人的驾驶技术培训的职责,对驾驶人驾驶技术的培训由机动车驾驶培训驾校负责培训;对于60岁以上的老年人驾驶代步车由子女与交警部门签订交通安全协议的建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定和《楚雄州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要求,涉及交通安全,可在社区、村(居)会进行。下步工作中,交警部门也会为加强驾驶老年代步车老年人的清理、管理,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共同提高驾驶老年代步车老年人的安全意识。另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强化教育,加强宣传教育,特别是针中老年人,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等方式,加大对电动车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广大骑电动车群众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促进电动车骑车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目前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省长令第182号,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办法中对电动自行车作了定义,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超过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电动自行车。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并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轻便摩托车,不适用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以来,交警大队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及《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规定,对符合国家标准,列入国家电动车产品目录的,加强登记上牌工作,确保销售一辆登记上牌一。截止6月30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注册超标电动自行车14430辆,注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工作正在开展中。

另外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目前已对违反规定的电动自行车违法人员1000多人进行了处罚。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作了明确 ,其中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或者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销售未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在使用过程中拼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积极协调县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的生产、销售建立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堵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进入市场,对无证经营或生产、销售非国家公告目录车型以及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车型的厂家、商家,坚决予以取缔和整顿,逐步纳入正规渠道管理。

根据工信部颁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规定,只有在其范围内的机动车,车辆管理部门才给予上牌,而三轮电动车和“老年代步车”明显不在其范围之内,所以无法上牌,相应的无法购买有关的车辆保险,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等信息无法输入交通管理系统,无法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的规定,老年代步车不属于机动车,驾驶此类车的驾车人,不属于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范围,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算不算机动车法律没有明文表述,但是显然超过了非机动车的定义界限,因为没有明文表述,给公安交警道路安全管理增加了难题。按机动车查处法律上缺少明文规定,按非机动车查处明显力度不够。

近年来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下发了《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集中整治的通知》以及大姚县公安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开展城市观光老年代步车等隐患突出车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特别是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三家部门联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问题全环节、全链条治理。随后,省、州相关职能部门也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省、州相关文件和《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邀请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相关人员组织辖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车销售点的负责人到交警大队会议室,大队民警详细向经销商讲解老年代步车、观光车、电动三轮车(载人、载货三轮车,封闭式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上道行驶带来的危害和弊端和对该类车上道行驶的处罚条款及法律依据。同时希望销售商做好已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车主的跟踪督促,按规定时限内到交警大队注册上牌;自2019年4月15日起,大姚县电动自行车管理执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新国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三轮、四轮及“老年代步车”)不得在大姚县行政区域内销售。在销售中,严格按照《云南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车型销售,从2019年4月15日开始,严禁销售未列入《云南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车型,并向消费者做好宣传工作;要按照新标准认真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销售发票等信息。对符合新标准并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绿底白字”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对2019年4月15日(不含)之前销售的,不符合新标准的在用电动自行车,要于2019年6月15日(含)前完成登记上牌,核发“白底红字”的临时过渡号牌。在日常的骑行过程中,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出行安全。将违规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或旅游观光车不能办理注册登记、不能合法上路行驶、不能购买保险等相关规定及稳定性、安全性差,安全隐患突出等知识,特别是违法违规使用中,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完全不可能得到法律法规支持保障等常识进行了宣传,市场监管、质检部门对安全监管体制、《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内容进行了讲解。目前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此类车在上路行驶还未得到根本解决。通过清理,大姚辖区内没有以“老年代步车”或“旅游观光车”名义生产厂家。

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安机关将积极建议市场监管、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等有关部门在质量监督、销售、使用环节等方面的监管。相应的出台一些关于“老年代步车”管理、销售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使各地的管理部门在对二、三轮电动车和“老年代步车”进行管理时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再次感谢你对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为我们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大姚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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