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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公安局关于对政协大姚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47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4610 公文目录:政协委员提案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5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公安局关于对政协大姚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47号提案的答复

大公复字〔2019〕4号

尊敬的施海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维护法律的公平性,加大交通违法“弱势群体”处理的提案收悉,对提出的建议,大姚县公安局高度重视,分管局领导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明确了主办部门和承办人,负责建议案的落实。现答复如下:

一、深入贯彻公平正义的执法新要求。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着力构建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规范的执法办案体系、系统的执法管理体系、实战的执法培训体系、有力的执法保障体系,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全面建设法治公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满意度。

二、不断强化交管安全宣传教育的针对性。针对我县一年四季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任务,积极采取措施,充分调动一切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形式多种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司乘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调动乡镇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切实加强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动力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进社区、进公园、进校园等方式,加大交通法律法规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促进此类“弱势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加大电动车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三部门联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问题全环节、全链条治理。县公安交警大队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从2019年4月15日起,大姚县电动自行车管理执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新国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三轮、四轮及“老年代步车”)不得在大姚县行政区域内销售。严格按照《云南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车型销售,从2019年4月15日开始,严禁销售未列入《云南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车型,并向消费者做好宣传工作;坚持按照新标准认真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销售发票等信息。对符合新标准并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绿底白字”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对2019年4月15日(不含)之前销售的,不符合新标准的在用电动自行车,必须于2019年6月15日(含)前完成登记上牌,核发“白底红字”的临时过渡号牌。

四、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的整治力度。县公安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开展城市观光老年代步车等隐患突出车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向经销商反复讲解老年代步车、观光车、电动三轮车(载人、载货三轮车,封闭式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上道行驶带来的安全隐患和社会危害及对该类车上道行驶的处罚条款及法律依据。同时希望销售商做好已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车主的跟踪督促,按规定时限内到交警大队注册上牌,在日常的骑行过程中,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出行安全。将违规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或旅游观光车不能办理注册登记、不能合法上路行驶、不能购买保险等相关规定及安全稳定性差,安全隐患突出等情况。特别是在违法违规使用中,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完全不可能得到法律法规支持保障等进行了宣传,市场监管、质检部门对安全监管体制、《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内容进行了讲解。

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安机关和上级相关管理部门将建议市场监管、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等有关部门在质量监督、销售、使用环节等方面的监管漏洞。相应出台一批关于“电动摩托车、动力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管理、销售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使各地的管理部门在对二、三轮电动车和“老年代步车”进行管理时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再次感谢你对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为我们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大姚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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