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姚县社会保障兜底精准脱贫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大姚县社会保障兜底精准脱贫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精神,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社会保障兜底精准脱贫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7〕101号)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水平,确保低保标准、保障范围与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相适应,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支持精准扶贫行动计划实施。到2018年底,实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所有因病、年老、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扶贫行动计划脱贫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通过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进行兜底保障;加强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助推健康扶贫,确保贫困人口100%参加医疗保险,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以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切实解决贫困地区农村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二)坚持应保尽保。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时将符合低保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坚持动态管理。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健全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和低保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
(四)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社会保障、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工作任务
坚持实事求是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社会保障和精准扶贫的有效衔接,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逐步提高标准。要适应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持续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到2018年实现全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2019年和2020年,继续巩固“两线合一”工作,合理提高保障标准,使保障标准与全面小康相适应。同时,根据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逐年提高低保补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精准认定对象,实行分类施保。按照应纳尽纳、应保尽保的原则,切实将符合低保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保障。一是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二是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三是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三类低保户必须坚持按户施保,精确识别到户,做到县级和乡镇有档案、村村有表册、户户有卡片,做到该保的坚决保住,该退的坚决退出。“十三五”期间,农村低保要重点向A类和B类低保对象倾斜,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C类低保对象应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或缩小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和“救急难”进行救助。要严格按低保申报认定程序,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和资金发放程序,全面推进“阳光低保”。乡镇组织低保申报评审时,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应填写是否属于扶贫(低保)对象有关信息;张榜公示低保申请对象(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情况时,需标注是否属于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低保对象)。(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强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按照农村低保制度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要求,重点保障户(A类)、基本保障户(B类)、一般保障户(C类)应按照年度、半年度、或季度进行复核复审。已纳入低保保障,仍符合低保政策条件的,继续予以保留;符合低保政策条件、但属漏评漏保的,及时按申报评定程序新增纳入保障;不符合低保政策条件、属错评错保的,及时停发低保金并坚决予以剔除。对于经县扶贫办确认已脱贫的低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继续享受3—6个月低保待遇后,要及时退出低保保障范围;对经县扶贫办确认返贫且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县扶贫办要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确认已经脱贫的贫困人口、脱贫又返贫的贫困人口名单及基础信息提供给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指导各乡镇及时进行复核,各乡镇要坚决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是贫困人口参保,政府每人每年给予30元参保补贴,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每增加缴费100元,递增给予10元参保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持证1—2级重度残疾人,政府逐年为其按照200元档次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年满55周岁的可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享受5年养老补助至60岁;持证三、四级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给予50元缴费补助。二是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0年10月),年满60周岁未领取养老金的贫困人口,可补办参保手续后申报领取养老金;现年满60周岁未领取养老金的贫困人口,可一次性补缴从制度实施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申报领取养老金。三是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时,累计缴费超过1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的,政府一次性给予600元丧葬补助金。四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待遇领取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养老金。(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由财政全额资助参保,对城乡低保对象、持证1—2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年70元标准由财政定额资助参保。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02号)精神和州、县健康扶贫精准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90%和个人年度累计支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资金进行兜底保障。(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残联;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落实救助帮扶政策。对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要加大救助措施与扶贫措施的有效实施。符合低保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要按照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并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享受扶贫贴息贷款、产业及行业扶贫等扶贫开发政策扶持,避免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对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即:临时救助制度)。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2.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疗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须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低保家庭、贫困户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5.由于儿童自身、家庭和外界原因而陷入基本生存、发展和受保护危机需要帮助的困境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父母(监护人)因病因残无力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等;6.因遭遇急难事件,生活面临困境,乃至生存陷入危机等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在具体认定时,需核实具体原因)。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400元/人的一次性生活救助;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的城乡居民(财政供养人员除外)患重性精神病在州内定点精神病医院(楚雄州精神病医院、楚雄神康精神病专科医院、大姚安康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的,由县民政局与定点精神病医院签订协议并支付定点医院重性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生活费15元/天,受助精神病人住院期间不需缴纳伙食费,年度救助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扶贫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会保障兜底精准脱贫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制。进一步完善县人民政府领导,县级职能部门牵头,乡村两级组织实施,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积极参与的社会保障兜底精准脱贫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民政、人社、卫计、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工作衔接,发挥好统筹协调和牵头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确保各类社会保障兜底资金及时足额安排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服务功能,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一是切实加强乡村两级经办机构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县级要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各乡镇要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平台(窗口),统一集中受理各类救助,明确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为困难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形成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及时处理扶贫对象及低保对象投诉建议,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三)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与扶贫开发信息无缝对接。通过“云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和民政统计台账,及时更新完善低保数据信息;实现社会救助、扶贫开发信息互联共享,实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机制有效衔接;依托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尽快实现民政与扶贫、公安、人社、住建、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住房公积金、保险等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提高核查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的效率和精准度。
(四)加强督导检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汇同县民政局、人社局、扶贫办、财政局、卫计局、残联等部门对社会保障兜底精准脱贫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加强能力建设。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现有编制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脱贫攻坚政策中的骨干作用。
(六)加大考核力度。民政、人社、财政、扶贫、卫计、残联等部门要加强考核问效工作,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将保障标准、对象准确率、经费投入、基层能力建设等纳入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进行考核评价,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问责处理。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团组织,省州驻大姚单位。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印发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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