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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县级过桥资金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3968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8年02月26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县级过桥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缓解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银行续贷还款压力,破解贷款过桥难问题,防范和化解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因临时性资金筹集难而出现的资金链断裂风险,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设立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过桥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我县民营工业企业发展现状,县级过桥资金由县财政按照不低于5000万元的规模筹集落实。
  二、县人民政府授权大姚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对县级过桥资金进行运营管理。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过桥资金的使用管理,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三、县财政局负责对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运用过桥资金情况进行财政监督;县国资委负责对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过桥资金业务加强管理;县金融办、人行大姚县支行按照职责分别负责过桥资金业务的沟通协调、业务指导、纠纷调解和金融监管。
  四、设立县级过桥资金是目前解决我县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有效手段。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妥善处理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帮助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渡过难关,不断增强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的发展后劲。
  五、县级银行机构要切实增强支持实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信心,积极开展信贷产品创新和循环贷业务,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要切实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在不违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金融信贷政策的前提下,找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着力点。对市场前景好、资金链暂时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各银行机构要不断贷、不抽贷、不压贷。

附件:大姚县县级过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4日


大姚县县级过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过桥资金管理,确保过桥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防范我县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因暂时性资金筹集难导致资金链断裂,破解企业贷款调头难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桥资金,是指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贷款条件、生产经营正常、银行贷款即将到期但及时足额还款出现暂时困难、经承贷银行审核并保证续贷的县内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提供的临时性周转资金。
  第三条  过桥资金遵循“总额控制、有偿使用、封闭运作”的原则,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工业投资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承贷银行对企业贷款账户进行封闭式管理,续贷资金到企业账户后及时归还县工业投资公司。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四条  由县财政筹集5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贷款调头。县工业投资公司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五条  过桥资金支持的企业为县内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逾期归还“信保贷”、“助保贷”等借款记录;
  (二)处于实体经济领域,生产经营地址位于我县行政区域且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四)确实存在还贷资金困难,经承贷银行确认符合续贷条件且正在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五)过桥资金承接范围仅限向县内金融机构申请到期贷款的县内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
  第六条  过桥资金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且所处行业为我县重点发展的绿色食品加工、冶金矿产、清洁能源、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轻纺加工、林木加工“七大产业之一”;
  (二)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党政机关表彰为诚信经营、吸纳就业、脱贫致富、缴纳税收、环境保护等方面典型。
  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主动向县工业投资公司提供建议优先支持且满足本条和第五条条件的企业名单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三章  合作银行的选定
  第七条  由企业向县级银行提出调头申请,县级银行机构向县工业投资公司提出调头申请,并出具续贷保证,县工业投资公司根据过桥资金规模,结合银行信誉、贷款审批权限、风险承受能力和企业借款规模等,按照平等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与银行签订《大姚县过桥专项资金合作协议》。
  第八条  《大姚县过桥专项资金合作协议》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其内容必须包括银行对企业的审查和资金监管责任、银行对企业续贷及过桥资金还款的保证责任。
  第九条  合作银行在办理过桥资金借款业务前,需明确具体经办人员和审批领导,书面通知县工业投资公司并将有关印鉴在县工业投资公司留存;若因机构和人员变动需变更留存印鉴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县工业投资公司。
  第四章  借款审批与使用
  第十条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过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过桥资金由承贷银行、县工业投资公司、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共同审批。现明确县级各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县财政局的职责:负责过桥资金预算管理,将过桥资金下达拨付县工业投资公司,对过桥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申请过桥资金的企业提出审核意见。
  县经信局的职责:负责对过桥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对申请过桥资金的企业提出审核意见。
  人民银行大姚支行的职责:负责指导银行贯彻执行有关政策,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管理工作;对过桥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工业投资公司的职责:负责企业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及过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协调银行组织实施过桥资金调头业务;对承贷银行已提出审核意见的申请使用过桥资金的企业的资格和额度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经信局及县财政局审批;对过桥资金出现风险的情况、认定、追还等情况向县财政局报备。
  承贷银行的职责:负责对申请过桥资金的企业进行推荐,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过桥资金按照企业向银行申请;承贷银行审核并向县工业投资公司提出申请;县工业投资公司审核后报县经信局、财政局审批,最后由县工业投资公司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缴纳保证金(按借款额的5%缴纳,归还贷款后全额退回)和发放借款、企业还款等步骤进行。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贷款到期日45日(指日历天,下同)前,向承贷银行提出调头资金借款申请,填写《大姚县过桥专项资金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承诺。企业向银行申请过桥资金借款的,应向银行承诺以下事项:原借款合同中涉及的抵(质)押权继续有效;过桥资金借款后,抵(质)押权权利由承贷银行享有;过桥资金借款后积极办理贷款业务,否则提前归还过桥资金;借款仅限于归还银行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或挪作他用;过桥资金的使用依法接受承贷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经办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办理);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原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复印件;
  (六)对银行担保贷款,需提供由符合要求的工商企业或融资性担保公司出具的过桥期间担保函;
  (七)银行要求提供的股东会决议等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银行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35日内完成对企业资质、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用等级、抵(质)押权效力的审核。续贷金额、投向等超出银行审批权限的,银行应在规定时限内报请有审批权的上级银行审批。
  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在《大姚县过桥专项资金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包括是否同意续贷、续贷金额与期限、保证续贷或承诺代偿调头资金借款等内容),与企业申请资料一并交县工业投资公司。银行审批的续贷金额一般不得低于原贷款金额;确实需要缩减续贷金额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必要时提供有关依据。银行审批意见应承诺对企业提供续贷,并承担过桥资金逾期后的保证还款责任。
  对经严格审核、确实不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银行应书面详细说明理由,经与申请调头资金企业协商后,终止过桥资金申请。企业另行筹集还款资金。
  第十四条  县工业投资公司对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要求提出审批意见,在10日内回复是否同意企业过桥资金申请。同意借款金额不得高于银行审批同意的续贷金额。同一企业,在未归还上一笔过桥资金之前,不得申请下一笔过桥资金。
  第十五条  县工业投资公司审批同意后,应及时通知银行和企业办理借款手续。企业办理借款手续,应由银行指定专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现场办理。
  企业应与县工业投资公司、银行签署过桥资金借款合同。
  企业还应与银行签署以银行为担保权人的过桥资金借款保证(抵押、质押)合同。
  第十六条  过桥资金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企业应在借款发放前,按照过桥资金金额的5%缴纳风险保证金,存入县工业投资公司指定账户。风险保证金未足额筹集到位并存入指定账户前,不得办理过桥资金放款手续。
  第十七条  过桥资金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如果银行审核同意减额续贷,借款申请企业应在借款发放前及时筹集县工业投资公司审批同意的借款金额不足以归还企业即将到期银行贷款的缺口资金,存入县工业投资公司指定账户。缺口资金未足额筹集到位并存入指定账户前,不得办理过桥资金放款手续。
  第十八条  过桥资金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过桥资金借款仅用于归还合同约定的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企业应在银行开设银行和县工业投资公司共同监管的专户,用于办理过桥资金借款发放和归还手续。过桥资金借款发放后,由县工业投资公司、借款银行、企业三方共同办理划款手续,企业无权自行办理款项转账和取现手续。
  合同签订完毕,企业应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和应筹集的缺口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后,县工业投资公司应于2日内完成放款。借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九条  过桥资金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足额归还过桥资金的,按照其承贷银行贷款执行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向县工业投资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并按照实际借款金额向县工业投资公司支付融资手续费。融资手续费收费标准采取按实际用款天数执行不同档次费率的方式收取。
  (一)借款使用天数在10天(含10天)以内的按借款金额的0.2%一次性向借款企业收取;
  (二)借款使用天数在10天至20天(含20天)以内的按借款金额的0.6%一次性向借款企业收取;
  (三)借款使用天数在20天至30天(含30天)以内的按借款金额的0.9%一次性向借款企业收取;
  (四)超过30天逾期借款按照借款金额的1%一次性向借款企业收取。
  (五)因银行未在原贷款归还后30天内按照审核同意的续贷金额发放新的贷款造成企业逾期归还过桥资金借款的,银行应按照逾期金额、天数和原贷款执行利率上浮30%支付逾期资金占用费;因企业原因造成企业逾期归还过桥资金借款的,企业除支付上述资金占用费、融资手续费外,还应按照逾期金额和每天万分之五额外支付逾期资金占用费。
  第二十条  过桥资金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归还过桥资金借款,并不附加任何条件授权银行用新发放贷款优先偿还企业所欠县工业投资公司过桥资金贷款、逾期资金占用费等款项。
  第二十一条  过桥资金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企业归还过桥资金后,其缴纳的风险保证金扣除逾期资金占用费后,全额退还企业;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不足以支付逾期资金占用费的,还应在归还时补足不足部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工业投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过桥资金使用管理,积极行使有关权利。做好资金审批、使用和监管过程中所形成的合同、文书等资料立卷归档(含电子文档)。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县工业投资公司应按照过桥资金所收融资手续费的50%提取过桥资金风险准备金,用于防范过桥资金损失风险。
  对承贷银行未协助收回过桥资金借款且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县工业投资公司应暂停与该银行的过桥资金业务合作,依法依合同约定调整在该银行的业务,并向承贷银行进行追偿。
  第二十三条  银行应安排专人负责过桥资金账户和资金管理,做好过桥资金借款的审核、风险防范、还款担保及协助收回过桥资金工作。
  银行未及时续贷并放款,导致企业逾期未归还过桥资金借款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县工业投资公司支付逾期资金占用费。银行未按照约定续贷并放款,导致企业未能在过桥资金借款发放之日起60日内归还过桥资金借款的,由银行向县工业投资公司代偿。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县工业投资公司过桥资金运营管理进行财务监督。对承贷银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财政部门调整在该银行的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县财政局对县工业投资公司过桥资金业务加强管理。县金融办、人行大姚县支行按照职责分别负责过桥资金业务的沟通协调、业务指导、纠纷调解和金融监管。
  第二十五条  用款企业要做到诚实守信,提供完整真实的有关资料,自觉接受承贷银行和县工业投资公司的监督,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和归还过桥资金借款,及时足额缴纳风险保证金。
  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及时足额归还过桥资金的企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银行之间加强过桥资金合作,相互承接对方贷款客户后续贷款业务,实现前后贷款无缝对接,共同化解企业贷款调头难题,共同防范因企业临时资金周转难形成不良贷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投资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2月8日下发的《大姚县县级过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