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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3853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7日 文  号: 标  题: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1031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29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68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切实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求,逐步建立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补助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与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完善文化管理体制相衔接,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配套政策和管理规范。

市场运作。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公开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文化惠民。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二、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体育等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版权)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由事业转为企业的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登记设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 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 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 具备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专业资质;

6.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用的良好记录;

7. 在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竞争前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8.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只要符合购买服务所需的质量与资质要求,没有所有制、级别和区域等方面的限制,但严禁违法转包与分包。

(三)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应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适合本地群众观赏习惯和体育活动锻炼的需求,并综合考虑到本地区重点扶持的艺术门类和体育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5个方面44项指标。各地也可结合当地特点对目录清单作适当调整。

(四)购买程序

1. 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根据本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原则在年度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随同部门预算一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 公示购买信息。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明确意见后,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3. 确定购买方式。各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特点以及服务市场发育情况,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对于采购需求处于探索阶段或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可以按照方式灵活、程序规范的原则,选择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4. 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合同,明确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主体要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购买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有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应当按照购买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5. 合同验收结算。承接主体完成购买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要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将政府采购合同等有关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采购资金管理有关支付流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并将执行情况纳入部门预算考核。

(五)资金保障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有机衔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预算与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凡属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计划的事项,应同步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预算。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预算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办法执行,财政部门应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体育、财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牵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制定全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在政府及部门现有公开网站基础上,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系统。负责购买服务的预算申报,招投标,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各类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要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现象发生。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或未按照合同完成购买服务工作的购买主体,财政不再拨付下一年度购买经费;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退出机制和择优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社会力量,可成为下年度购买服务计划项目的优先主体。同时,加强绩效管理,完善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楚雄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目录

(试行)

 

 

 

 

 

 

 

 

 

 

 

附件

 

楚雄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指导目录(试行)

(共44项)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研究、创作与传播

(一)公共文化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二)公共文化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三)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四)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五)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发行、采购与配送,公益性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设

(六)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七)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八)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九)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十)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十一)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

(十二)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研究、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九)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政府组织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十一)政府组织的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

(十二)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

(五)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五)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六)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七)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八)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九)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四)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