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大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水上安全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3608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8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水上安全工作的通知


  大政通〔2015〕48号


  大姚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水上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上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水上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发〔2007〕12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水上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成立水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汪光献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林帮荣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曹丕红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邢东波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席仕斌  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局长
  杨新明  县教育局局长
  何家明  县财政局局长
  杨映张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李贵昌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赵信宏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周建民  县农业局局长
  彭剑波  县林业局局长
  王定钊  县水务局局长
  曹  燕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张永华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荣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谢祖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永珊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赵信宏同志兼任,办公室人员由县地方海事处、县安监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二、明确分工,全面落实水上安全监管职责
  (一)县安委办职责:负责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参与或组织相关部门起草水上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参与有关部门制定水上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水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库区船舶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指导、协调和参与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具体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的水上和渡口安全负总责。贯彻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每月组织一次水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及时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及跟踪治理;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落实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制定水上安全管理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四级安全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各类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水上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对重点时段、重点渡运码头实施现场安全维护;建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用船舶的检丈、登记、定期审验及其船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等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辖区船舶管理台账;负责渡口设置或者撤销的初审及上报工作;依法制止非法造船、设渡、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杜绝“三无船舶”的存在;做好乡镇船舶分类管理,规范乡镇船舶的筹建、购买备案审批,督促船主按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船舶建造、检丈、登记手续;健全完善水上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三)县交通运输局职责:依法实施全县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综合协调、监督管理,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日常检查及专项整治;负责组织、参与渡口、码头、浮动设施的建设及安全管理;对县人民政府设置和撤销渡口提出意见;负责客货运输船舶数量的总体规划和控制,对船舶的载重量、乘客定额及航线的审批或审批上报工作;掌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动态分析、预测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负责督促船舶经营人、所有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业务指导,总结推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验;负责维护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对通航水域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加强渡口、码头船舶进出口运输安全的源头管理,监督检查水路运输企业、运输船舶开业的审批及其经营活动;依法对内河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和实施;承担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四)县地方海事处职责:对全县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辖区内通航秩序、通航环境的管理工作。负责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工作;负责辖区通航水域内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停泊区、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的现场监督和管理,对辖区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等物体及化学危险货物进行审批和现场监督;负责辖区内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打捞清除的监督管理;依法发布辖区内航行通(警)告;依法组织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负责受理辖区内运输船舶的登记和船员培训,对权限范围内的船员证书签注、审验等进行跟踪管理,现场监督检查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纠正船员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违法记分;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浮动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船舶安全检查,辖区船舶定期签证审批和船舶进出港签证;负责辖区内海事航务统计业务工作;负责按规定收取有关规费;负责辖区通航水域航行保障工作,设置与维护水上安全设施、设备;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搜寻救助;负责向上级报告工作以及协调邻近县海事管理业务工作;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五)县农业局职责:负责渔船的安全监管,从源头上对其实施全面安全管理;负责对从事渔业捕捞、养殖渔船进行登记备案并标明用途;负责渔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取缔一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对从事渔业捕捞、养殖渔船进行相关行政许可、检验、登记及进出渔港签证、船员考试发证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负责渔船的年度审验,对船员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载人、载畜、载物及改变用途的渔船依法处理;负责完善渔船应急预案,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船舶进行救援、搜救打捞工作;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养殖行为,对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负责非通航水域内的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水域以及船舶的安全监管;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六)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职责:负责旅游船舶或浮动设施、涉水游乐设施、场所、游乐项目的行业安全管理;督促从事旅游活动的船舶、排筏、浮动设施到交通海事航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手续;负责县内组织的水上竞赛项目训练和竞赛中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制定旅游船舶发展规划与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对从事旅游活动的船舶、排筏、浮动工具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制止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船舶、排筏、浮动工具从事水上游乐活动;在通航水域开展体育训练及比赛活动,须报具有水域管辖权的交通(海事)部门批准,并制定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七)县环境保护局职责:负责全县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全县水环境安全;参与调查处理水上交通污染事故,承担全县水体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并向污染事故调查指挥部报告检测结果;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八)县公安局职责:依法管理和维护码头、渡口、内河水域等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开展水面治安巡逻;收集掌握码头、渡口、内河水域社会治安情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侦破、查处发生在码头、渡口、内河水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依法打击水域非法爆破、盗捕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泄愤报复为目的电鱼、毒鱼、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对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活动实行安全许可,配合有关部门对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活动实施安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项专项检查,参与应急救援和抢险;组织实施水上消防安全监督;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九)县教育局职责:负责学校在校学生安全乘船的宣传教育;负责将水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水域周边学校(含民办学校)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负责监管水域周边学校(含民办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库区水域周边学校(含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十)县水务局职责:负责全县水库库区及其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监管,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水库塘坝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蓄水、泄洪等影响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的事项,要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并事先向交通(海事)部门进行通报;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十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我县船舶建造市场,对没有合法经营资格、不具备基本技术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以及不按照现行船舶建造标准和规范进行船舶生产销售的非法造船厂(点),要坚决进行清理整顿;负责对水上大型游乐设施、码头起点机械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实施全面的安全监察和资质认可,配合交通(海事)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禁运条款之外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压力容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十二)县林业局职责:负责非通航水域内船舶的安全监管;负责落实通航水域内木材、竹材等的运输审批责任制,并将有关信息事先向交通(海事)部门通报;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十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负责非通航水域内的城市公园、广场、小游园等城市园林,以及非通航水域内风景名胜区内水域及船舶的安全监管;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十四)县财政局职责:负责将水上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十五)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责:负责县域在建水电站的安全管理,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水电站库区安全;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十六)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职责:负责县域建成投产水电站的安全管理,督促业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水电站库区安全;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三、加强领导,完善水上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共同抓好全县水上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定期不定期开展辖区水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行业发展规划、船主意愿、船舶技术条件、船舶用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发展环境,对船舶实施分类和规范化管理,杜绝“三无”船舶存在。
  (二)负有水上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的要求,明确相应监管机构,明确监管岗位职责,完善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好水上安全监管职能。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能造成的水上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县安委办要加强对全县水上安全管理的工作督查,组织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总结和分析季度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研究整改方案,安排下季度工作。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6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