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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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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3551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6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8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6〕2号)精神,全面推进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保障全县畜牧业生产、食品、生态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20年,全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出栏生猪1000头、肉牛 500 头、肉羊1000只、禽10000只以上,年存栏能繁母猪100头以上、年存栏蛋鸡10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全面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散养户集中的村组要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和美丽乡村建设,建成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化尸池等)。县城区至少要建立1个与其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形成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场自行处理与散养农户集中处理相结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社区)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组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社区)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政府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跨州、县流入的病死畜禽由省州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州内跨县(市)流入的,报请州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县(市)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调查;县内跨乡镇流入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乡镇和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调查。在完成调查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当地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各乡镇要认真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属地管理责任,将其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指标,加强组织协调,制定规范处理流程,细化管理措施,有序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清洁安全、生态环保。

  (二)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加快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设施建设,支持生猪、家禽等养殖大户建设区域性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集中处理规模养殖场(小区)、散养户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畜禽。畜禽养殖量较大的村委会(社区)或村民小组要依托垃圾集中收集点设立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点,作为病死畜禽临时存放点,由专人统一收集运送到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及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完善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场及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规定对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新建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场必须同步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加强散养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畜禽饲养量不大、交通不便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深埋、化制等方式组织处理散养户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病死畜禽收集点的选址,应与城乡居民居住区保持安全的距离,要科学测算其辐射范围,综合考虑其处理能力、环保等因素,配备必要的设备等。

  (三)加大财政资金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扶持。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大中型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企业的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畜禽无害化处理,建立多渠道投融资体系。要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发展规划,将有关补助纳入预算,加强农业(畜牧兽医)项目资金整合力度,县农业(畜牧兽医)生产性、建设性项目要把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纳入实施范围,倾斜安排项目和资金。要充分利用省、州、县畜牧产业发展专项等有关资金,积极支持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要认真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及时兑现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用,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严格落实屠宰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病死猪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者给予每头共80元的补贴。

  (四)科学严格划定畜禽养殖区。要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提高养殖水平,大力发展农牧结合的生态化规模养殖。改善养殖条件,提高兽医服务水平,降低畜禽死亡率。各乡镇、环保、住建等部门要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源头应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风景区、城市郊区等生态敏感区、重要区域应划定为“限养区”,禁止兴建畜禽集中养殖场,并逐步削减零星养殖量。要认真落实国家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切实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有关工作。

  (五)全面推行育肥猪农业政策性保险。要全面推行育肥猪农业保险,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生猪死亡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对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理赔。加快修订政策性能繁母猪、奶牛和育肥猪保险等畜禽保险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保费补贴,做到应保尽保。逐步推行家禽保险,积极探索家禽等其他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办法。

  (六)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乡镇要依托现有的动物防疫体系和畜禽屠宰管理体系,加强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要制定病死猪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发放工作流程,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确保不漏一场、不漏一户。要加强和完善动物卫生监督和技术支撑体系,加快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平台和动物标识及追溯体系建设。县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的监管,落实监管措施,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确保取得实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县发展和改革局要积极主动配合农业部门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规划,分类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费政策。县财政局要制定实施有效的扶持政策,加强财政投入和扶持经费管理。县农业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规划的具体措施,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加强对病死畜禽收购、贩卖、加工案件的查处力度。县保险机构要全面落实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要把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纳入地方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优先保障供应。县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环保工作的指导,防止出现二次污染。县税务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对从事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县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积极宣传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对防范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和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为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协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县公安局、县农业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倒逼机制,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加工、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加强科技创新,完善监管制度。要加强病死畜禽化制、发酵等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工艺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畜禽无害化处理效率,促进资源合理利用。要进一步完善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规章和技术规范,促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进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