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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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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经济林木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3536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05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经济林木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2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姚县经济林木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5日

 

 

 

 

  大姚县经济林木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云发〔2014〕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规范经济林木权的登记、发证、管理和抵押贷款,维护信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大姚县经济林木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经济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  《经济林木权证》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占有的林木(在不转移林权的情况下)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确权颁证的基本原则。遵循依法、自愿、有序、规范的原则:

  1.依法依规。必须依法依规开展林木确权颁证工作,做到主体资格合法、范围对象合法、权源证据合法、权证内容合法、办证程序合法、地树权属无争议,确保把经济林木权证发到真正的林木所有权人手中,不能因发放经济林木权证引发其他社会矛盾和纠纷。

  2.林农自愿。必须由林木所有者自愿申请登记颁证,任何人不得强求和阻碍林木所有者申请办理登记颁发经济林木权证。

  3.政府主导。政府统筹安排,相关部门具体指导林农,并密切配合做好相关业务工作,健康有序推进经济林木确权颁证。

  4.规范操作。必须统一规范颁证程序和内容办理林木权登记,审核确权和颁证工作。

  第六条  开展《经济林木权证》抵押贷款应遵循产权清晰、登记规范、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三章   经济林木权登记管理

  第七条  确权颁证的范围和对象:

  1.农村居民自留地、非基本农田承包耕地、宅基地、轮歇地、撂荒地等非林地上种植成活3年以上的核桃、花椒、华山松、板栗或者正常经营期可达10年以上的乔、灌型经济林果树木和用材树木。

  2.经营面积10亩以上、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的固定苗圃上通过有性或者无性繁殖方式培育的观赏苗木。

  3.房前屋后、田边地角零星栽培的商品价值树木,商品价值即有果实、种子、枝根等利用价值以及生产油料、干鲜果品为主要目的乔灌林木。

  以上范围内通过转让、继承、赠与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商品价值林木,可以申请确权颁证。

  第八条  不纳入确权颁证的范围和对象。已核发《林权证》林地上生长的林木;退耕还林已颁发《林权证》的林木;自然保护区和军事用地上栽培和天然生长的树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野生珍贵树木,有争议的经济林权林木。

  第九条  经济林木权证的权能。经济林木权证是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凭证,可作为林木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行使收益权、经营权、处置权、林地(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不能作为土地、林地所有权的权属凭证。

  第十条  申请主体和审核登记颁证。经济林木权证由林木所有权人向林木生长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林业局审核登记,符合颁证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经济林木权证》。

  第十一条  权证登记期限。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期限,由申请人根据各树种可正常经营年限和树木所生长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确定,但最长不超过70年,不得超过林木所生长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第十二条  经济林木确权颁证的基本程序:

  1.林木所有权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大姚县经济林木权证核发申请表》(附件1),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有关林木归属的证明材料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等。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多人、多户共有的,还应当提交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登记的书面材料和共有人一致同意登记的书面材料。

  2.现场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站工作人员、村组干部、申请人和相关村民,到申请林木权登记的林木所在地,实地核实树种、树龄、株数、面积、四至界线、地块位置等基本情况,由专业技术人员当场填写《大姚县经济林木现状调查表》(附件2),并由参与实地核实的有关人员签名确认。

  3.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连同《大姚县经济林木现状调查表》(附件2)报县林业局审核。

  4.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颁证条件的经济林木权申请人、申请内容等在林木所在地村委会、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5.登记造册。经公示无异议的,县林业局应当及时登记造册,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6.颁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颁证的,县林业局应当及时填制经济林木权证,加盖县人民政府公章后发给申请人,核发的经济林木权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7.立卷归档。归档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大姚县经济林木权证核发申请表》《大姚县经济林木现状调查表》《大姚县经济林木发证审批表》(附件3)公示材料,各级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审核材料等与林木确权颁证有关的重要材料,及时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移交档案机关妥善保管。并在登记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公开登记档案和登记台帐,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  经济林木权证发生变更的,林木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发现林木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林木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十四条  经济林木权证中的宗地(林木)流转程序:1.填写《大姚县经济林木现状调查表》和《经济林木权证变更申请表》;2.双方签订经济林木权流转合同;3.由村委会在林木所在地进行公示10天;4.填报《大姚县经济林木发证审批表》;5.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和出让方的《经济林木权证》到林权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抵押贷款登记

  第十五条 《经济林木权证》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是从事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调查:1.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其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4.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法人组织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调查: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情况;2.从事的生产经营内容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定;3.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4.用于林业项目投资资本金比率不少于30%,投资其他项目资本金比率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5.有规范的财务制度;6.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7.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权是指《经济林木权证》可用于抵押,具体抵押的范围由抵押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木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九条  下列林权不得抵押:生态公益林;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或林木;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林木,退耕还林林权证;林权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木。

  第二十条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木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交依法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交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定书,公司、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对林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办理森林灾害保险;抵押期间保险受益人应通过协议形式转让给贷款银行用于抵偿贷款。

  第二十三条  《经济林木权证》抵押贷款操作流程:1.提交银行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2.贷款审查;3.评估;4.签订借款合同;5.办理林权抵押登记;6.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  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应提供下列资料:1.借款申请书;2.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证件;企业或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3.《经济林木权证》;4.林木权利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5.评估报告;6.需要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人担保意向函等相关文件资料;7.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实行综合投信;随用随贷,周转使用。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贷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经济林木权证》抵押贷款风险。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经济林木权证》抵押贷款全流程管理,建立抵押贷款尽职调查、问责、免责等制度,对《经济林木权证》抵押贷款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和稽核,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后抵押物的管理责任人;履行贷后管理责任,督促抵押人或借款人妥善管理抵押的林木资产,切实保证抵押资产的安全。建立资产抵押档案,定期与林权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核对;保证抵押权利的合法有效。要以抵押林权为单位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台帐,对贷款适时监测,做好贷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踪记录。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资金支付应根据具体贷款用途,按相关规定采用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和控制;防止信贷资金被挪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发现借款人信用下降等异常风险因素,可根据合同约定停止或收回贷款;借款人出现风险或违约及抵押物出现风险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补救控制风险措施。

  第二十九条  《经济林木权证》抵押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经济林木权证》抵押年限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的林权使用剩余年限。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的相关规定,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和贷款项目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利率。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经济林木权证》抵押贷款,应对抵押林权进行评估。评估采取银行评估和委托林业中介机构评估两种方式。30万以上贷款的委托林业中介评估机构评估,30万以下贷款的由贷款银行机构和乡镇林业站参照当地市场交易价共同评估。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参考评估价值和抵押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合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和抵押率。林权抵押率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0%。

  第三十三条  申请林木权抵押贷款的需经林权管理登记部门登记,出具他项权利证明书。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后,要求借款人持以下资料向县级林权管理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1.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2.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3.抵押借款合同;4.《经济林木权证》及林权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5.林木价值需评估的由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6.林权管理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林权管理登记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应在5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或者借款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应明确以下规定:1.已依法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2.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抵押物已抵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重复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抵押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林权登记部门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确实无力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有依法对抵押物的处置权。抵押权人在处置抵押的林权时,可以采取协商、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处置变现。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抵押合同中要求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间继续管理和培育好林木;维护其林木资产的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林权的管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森林公安、林政、森防、森林防火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盗砍滥伐、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的发生。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姚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团组织,省州驻大姚单位。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