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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社会评议部门工作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3383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06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社会评议部门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大姚县社会评议部门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3日

 

大姚县社会评议部门工作办法

为畅通监督渠道,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政府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央及省州县党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社会评议部门工作领导组,由县人民政
府常务副县长担任领导组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和派出监察分局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监察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人员由县监察局相关人员组成。
二、评议对象
    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州驻大姚单位,重点是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窗口服务部门,群众关注、涉及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有关部门,每年确定4个部门作为评议对象。
三、评议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规及省州县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完成情况。
(三)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思路,服务于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等方面工作取得实效的情况;为群众做好服务及改进服务态度、简化办事手续、公开办事程序、依法依规收费、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情况。
(四)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情况,制定内部制约机制的情况,执行财经、审计、人事等制度的情况。
(五)坚持依法行政,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执法行为程序、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
(六)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州县党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工作纪律等情况。
四、评议等次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
五、评议人员 
    评议人员由服务对象代表(根据行业选择)、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政府特邀监察员、政风行风联络员、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其中被评议部门的直接服务对象不得少于评议人员的80%。
六、评议步骤
(一)准备阶段
1.确定评议对象。每年年初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当年评议部门,以政府文件明确,并在政府网站和县电视台公示。
2.组建评议工作组。由县社会评议部门工作领导组研究,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评议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评议工作。
3.设立征求意见箱(含电子邮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
4.制定实施方案。被评议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社会评议部门工作办法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接受社会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5.选聘评议人员。由县社会评议部门工作组根据被评议单位和部门行业特点选聘评议人员。
6.培训评议人员。由县社会评议部门工作组组织选聘的评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7.召开动员会。被评议部门召开动员会,安排部署社会评议工作。
    (二)调查阶段
    评议工作组深入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向群众和服务对象进行调查了解,围绕评议内容,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查看资料、发放问卷调查表等方式,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对被评议部门及领导班子的意见建议,并将收集的意见建议在被评议部门干部职工会上进行反馈。根据工作需要,评议工作组还可以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整改落实阶段
    被评议部门针对评议工作组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逐条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整改落实。
    (四)组织评议
1.召开评议会,听取被评议单位主要领导汇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2.发放评议表进行评议。
3.确定评议等次。根据评议情况,社会满意率在80%及以上的确定为满意等次,社会满意率在70%至79%之间的确定为基本满意等次,社会满意率在69%及以下的确定为不满意等次。
七、评议结果的应用
(一)评议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在政府网站和县电视台公布,同时抄送州主管部门。
(二)对评议满意率达90%及以上的单位和部门,报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评议为基本满意的单位和部门,责成制定有力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提高;对评议为不满意的单位和部门,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继续列为下一年度评议对象。如果被评议为不满意的单位一味强调客观原因,对存在问题避重就轻,对整改工作敷衍塞责,漠视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县人民政府将建议县委对该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调整,涉及双管单位的领导由县委、县政府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组织调整建议。
(三)当年评议为基本满意、不满意的单位和部门不得评为先进集体,不得参与文明单位评比;单位主要领导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得参与各种先进的评选和表彰。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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