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黄某某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桂政罚决〔2025〕2号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你户在未经审批情况下,毁林开荒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地类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
处罚类别 | 罚款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处罚机关 | 桂花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罚款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8月8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5〕34号)文件 |
上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下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878-6222279
滇ICP备05001067号 网站标识码:5323260002 滇公网安备 53232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