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对象 | 违纪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1 | 周* | 2025年8月11日,大姚县新街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下村过程中,发现大姚县新街页岩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擅自超审批范围开挖开挖林地取土制砖,该林地属新街镇团山村委薛家山小组集体和个人所有。经初步调查,实施该行为的是砖厂老板朱仁彩所为,其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涉嫌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款” | 责令于2025年12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处以罚款22236元元。 |
2 | 王* | 2025年7月13日,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下发森林督查图斑,经核实王义成在承包实施元谋至大姚(新街)高速公路土建11分部项目过程中,擅自超审批范围开挖占用大姚县新街镇新街社区邓家山小组、团山社区小河屯小组个人及集体林地修建高速公路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于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处以罚款22933元。 |
新街镇2026年一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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