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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街镇2025年二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索 引 号:dyx036-/2025-0708004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新街镇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新街镇2025年二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生效日期:

序号

处罚对象

违纪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1

 

 

 

张*

2024年3月底,在承包实施大姚县小竹园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超审批范围开挖占用大姚县新街镇大古衙村委会竹园一、二小组个人及集体林地和草地修建光伏项目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 二 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于2025年5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责令于2025年5月30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3、处以罚款:32999.72元。

2

张*

2024年3月底,在承包实施大姚县小竹园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超审批范围开挖占用大姚县新街镇大古衙村委会竹园一、二小组和新街社区以罗古小组个人及集体林地和草地修建光伏项目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 二 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于2024年5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责令于2025年5月30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3、处以罚款:47191.2元。

3

代*

2024年3月底,在承包实施大姚县小竹园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超审批范围开挖占用大姚县新街镇新街社区以、外罗古小组个人及集体林地修建光伏项目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于2025年5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罚款:53624元。

4

肖*

2024年3月底,在承包实施大姚县小竹园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超审批范围开挖占用大姚县新街镇新街社区苴利屯小组个人及集体林地和草地修建光伏项目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 二 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于2025年5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责令于2025年5月30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3、处以罚款:35790元。

5

张**

2024年3月底,在承包实施大姚县小竹园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超审批范围开挖占用大姚县新街镇夏家坝村委会前屯小组、小古衙村委会山河底小组个人及集体林地修建光伏项目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于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罚款:44399.8元。

6

杨**

2024年3月底,在承包实施大姚县小竹园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超审批范围开挖占用大姚县新街镇小古衙村委会小古衙小组、山河底小组、狮子山小组,芦川村委会大村小组、杨湾小组,夏家坝村委会李家坝小组个人及集体林地和草地修建光伏项目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 二 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于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责令于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3、处以罚款:46474.68元。

7

周*

2025年2月初,在承包实施夏家坝村委会石洞箐小组搬迁点畜厩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继续开挖占用新街镇夏家坝村委会岔冲小组王春燕户林地建盖畜厩,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于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罚款:2922元。

8

周*

2024年3月底,在承包实施大姚县小竹园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超审批范围开挖占用大姚县新街镇小古衙村委会狮子山、瓜子村、晃桥、六甲苍小组及芦川村委会三官庄小组个人及集体林地和草地修建光伏项目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 二 倍以下的罚款”

 

 

2、责令于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责令于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3、处以罚款:36237.96元。

9

叶**

2024年3月底,在承包实施大姚县小竹园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超审批范围开挖占用大姚县新街镇芦川村委会仓房、关坝小组和团山社区薛家山、幸福桥小组个人及集体林地和草地修建光伏项目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 二 倍以下的罚款”

2、责令于2025年7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责令于2025年7月31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3、处以罚款:51903.6元。

10

刘**

2024年3月底,在承包实施大姚县小竹园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超审批范围开挖占用大姚县新街镇芦川村委会大何屯小组,团山社区幸福桥小组,小古衙村委会六甲苍小组和新街社区街子小组个人及集体林地修建光伏项目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于2025年7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罚款:56067元。

11

程**

2024年3月底,在承包实施大姚县小竹园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超审批范围开挖占用大姚县新街镇新街社区苴利屯、街子、以罗古小组个人及集体林地和草地修建光伏项目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 二 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于2025年7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责令于2025年7月31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3、处以罚款:45454.2元。

12

李*

2024年3月底,在承包实施大姚县小竹园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超审批范围开挖占用大姚县新街镇新街社区外大罗古、以罗古小组个人及集体林地和草地修建光伏项目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 二 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于2025年7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责令于2025年7月31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3、处以罚款:54758.4元。

13

他**

2024年3月底,在承包实施大姚县小竹园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超审批范围开挖占用大姚县新街镇新街社区外大罗古、邓家山小组个人及集体林地修建光伏项目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于2025年7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罚款:48039.4元。

14

袁*

2024年3月底,在承包实施大姚县小竹园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超审批范围开挖占用大姚县新街镇新街社区邓家山小组个人及集体林地修建光伏项目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于2025年7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罚款:39919.6元。

15

杨**

2024年3月底,在承包实施大姚县小竹园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超审批范围开挖占用大姚县新街镇新街社区邓家山小组个人及集体林地修建光伏项目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于2025年7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罚款:42933.6元。

16

顾**

2024年3月底,在承包实施大姚县小竹园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超审批范围开挖占用大姚县新街镇芦川村委会大村小组个人及集体林地修建光伏项目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于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罚款39640.2元。

 

17

王**

2024年3月底,在承包实施大姚县小竹园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超审批范围开挖占用大姚县新街镇芦川村委会杨湾小组,小古衙村委会狮子山小组个人及集体林地和草地修建光伏项目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 二 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于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责令于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3、处以罚款:29126.76元。

 

18

杨**

2024年3月底,在承包实施大姚县小竹园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超审批范围开挖占用大姚县新街镇大古衙村委会竹园一、二小组个人及集体林地修建光伏项目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于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罚款42959.8元。

 

19

潘**

2024年3月底,在承包实施大姚县小竹园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超审批范围开挖占用大姚县新街镇大古衙村委会竹园二小组集体林地和草地修建光伏项目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 二 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于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责令于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3、处以罚款30258.08元。

 

20

刘**

2024年3月底,在承包实施大姚县小竹园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超审批范围开挖占用大姚县新街镇小古衙村委会瓜子村小组,鲁家小组,芦川关坝小组、仓房小组个人及集体林地和草地修建光伏项目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 二 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于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责令于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3、处以罚款36802.88元。

 

21

贺**

2024年3月底,在承包实施大姚县小竹园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超审批范围开挖占用大姚县新街镇小古衙村委会瓜子村小组、鲁家小组,芦川村委会关坝小组个人及集体林地修建光伏项目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3、责令于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4、处以罚款40640元。

 

22

邱**

2024年3月底,在承包实施大姚县小竹园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超审批范围开挖占用大姚县新街镇小古衙村委会瓜子村小组个人及集体林地和草地修建光伏项目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 二 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于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责令于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3、处以罚款27307.12元。

 

23

贺**

2024年3月底,在承包实施大姚县小竹园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超审批范围开挖占用大姚县新街镇芦川村委会大何屯小组个人及集体林地修建光伏项目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5、责令于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6、处以罚款53880.4元。

 

24

周*

2024年3月底,在承包实施大姚县小竹园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超审批范围开挖占用大姚县新街镇团山社区薛家山小组个人及集体林地修建光伏项目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7、责令于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8、处以罚款40973.2元。

 

25

康*

2024年3月底,在承包实施大姚县小竹园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超审批范围开挖占用大姚县新街镇团山社区小河屯小组、河对门小组、薛家山小组个人及集体林地修建光伏项目施工便道,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9、责令于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10、处以罚款3060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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