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核处罚对象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1 | 起xx | 擅自开垦草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九条。 | 1.责令于2025年10月31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2.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的罚款,即:56元/亩(草原前三年平均年产值)0.16亩×56元/亩×6倍=53.76元(伍拾叁元柒角陆分)。 |
上一条:六苴镇2025年3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一) |
下一条:六苴镇2025年2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878-6222279
滇ICP备05001067号 网站标识码:5323260002 滇公网安备 53232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