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号  | 
    处罚对象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1  | 
    石政罚决字〔2024〕1号  | 
    李*勇  | 
    毁坏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责令其于2024年5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2  | 
    石政罚决字〔2024〕2号  | 
    倪*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责令其于2024年10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266.00元(大写:壹仟贰佰陆拾陆元整)。  | 
   
3  | 
    石政罚决字〔2024〕3号  | 
    崔*利  | 
    毁坏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责令其于2024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共计38664.00元(大写:叁万捌仟陆佰陆拾肆元整)。  | 
   
4  | 
    石政罚决字〔2024〕4号  | 
    周*  | 
    毁坏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责令其于2024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1482.00元(大写:叁万壹仟肆佰捌拾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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