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号  | 
    处罚对象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1  | 
    大林草罚决字[2023]第4号  | 
    李**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责令其于2023年12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970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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