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否需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根据《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以及矿山等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重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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