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行政审批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大行政审 烟花爆竹 准决字〔202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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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24年9月 2 日向本机关提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 9 月 2 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起3日(最长3日)内向你(单位)颁发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收件人(单位)签名或盖章:  吴波    
    
收件日期:2024年 9 月 2 日 
   
   
行政审批执法人员(签名):   赵 红     证号: 25090698015    
   
   李旭升    证号: 25090698026    
   
   2024年 9 月 2 日 
   
   
   
   
注:本文书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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