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当事人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 1 | 大姚县金碧镇七街卫生院 | 大医保当罚字〔2025〕第1号 | 医院重复收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1.责令大姚县金碧镇七街卫生院退回医保基金损失272.00元;患者个人自付费用48.00元,由医院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清退至患者,到期无法清退部分上缴国库; 2.处医保基金损失1倍即272.00元的罚款。 | 2025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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