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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行政处罚决定书2号(大林草罚决〔2026〕2号)

索 引 号:dyx023/2026-00004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林草局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2026年行政处罚决定书2号(大林草罚决〔2026〕2号) 生效日期:

大林草罚决〔2026〕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大姚县安禾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

单位地址: 云南省大姚县金碧镇*********

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毁坏林地的行为,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2024年8月至2025年12月实施大姚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中,超出批准使用的林地范围,擅自占用大姚县国有林场三岔河分场****国有林片区林地堆放废弃土石渣,造成林地毁坏,该行为属于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经鉴定,你单位堆放废弃土石渣毁坏林地面积总计5396.85平方米(8.09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从森林类别上划分属于商品林;主要树种为云南松和滇青冈等栎类;被毁林木立木蓄积总计57.267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询问证人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2026年3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大林草罚权告〔2026〕2号),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2.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林规〔2023〕5号)关于“毁坏林木和林地”裁量权基准:即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5亩以上不满10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不满5亩的,属于情节严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的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为: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按下限标准征收。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综合你公司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等情节,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

(1)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乔木林地5396.85平方米×10元/平方米×1倍=53968.50元;

(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13元/㎡=0元;

以上两项合计共处罚款人民币53968.50元(大写:伍万叁仟玖佰陆拾捌元伍角零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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