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草乌、附子等有毒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发布预警通告如下:
一、认清剧毒本质。草乌、附子不是食品,是含乌头碱等多种剧毒生物碱的毒性中药材,口服极小剂量即可导致严重中毒。草乌、附子是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其主要活性成分乌头碱有剧毒,纯乌头碱0.2mg即可使人中毒,2~4mg即可导致死亡;中毒表现为口唇、肢体麻木,恶心呕吐,心悸胸闷,头晕乏力等,严重者可危及生命。家庭炖煮、泡酒、火锅等普通加热方式无法彻底破坏毒性,任何“土法去毒”均不可靠。若确需使用草乌、附子,应在医师指导下正确使用。
二、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一是不自行采挖和购买
来源不明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确需药用,必须在医师指导下,从正规医疗机构或药店购买经规范炮制的产品;二是不盲目相信民间秘方、偏方,不擅自使用草乌、附子等泡制药酒,不饮用来源不明的药酒;不食用来源不明、标识不清的散装药膳汤料、药材粉末等产品;不邀约他人食用毒性中药材及自制毒性中药材泡酒,否则需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三是婚丧嫁娶和农村集体聚餐严禁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防止群体性中毒事件发生;四是出现疑似中毒症状,应尽快催吐并携带剩余物品第一时间就医。同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一是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各类食堂、宴席承办者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严禁购买、贮存、加工、销售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作为食品或食品原料;二是所有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严禁在食品中添加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经营药膳餐饮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列入药食同源目录的物质,并明示配方和食用禁忌,严禁以药膳为名使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三是各类市场、商超等开办者要加强对场内经营者的管理,严禁销售来源不明、标识不清的药材、药酒等,杜绝毒性中药材非法流入食品领域;四是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均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
自经营,更不得作为食品销售。
四、加大监管及防控宣传力度。各乡镇、县委宣传部、食品
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等媒体平台,广泛向社会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特别是草乌、附子等有毒中药材方面的知识。要加大对农贸市场、农村集市、“转街”的巡查力度,禁止草乌、附子等有毒中药材在市场上销售,严防有毒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
大姚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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