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秋冬季,为防止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大姚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预警公告如下:
一、草乌、附子是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擅自加工食用,谨防中毒事件发生。
二、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学校(含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敬老院等食堂及婚丧宴请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
五、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含有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膳食、泡酒等行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QQ工作群等媒体平台,广泛向社会宣传食品安全知识,严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的发生。要严格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做到早检查、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若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准备工作。
温馨提醒:若误食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出现口、唇、舌发麻,皮肤发痒或者有蚂蚁爬行感,四肢胀麻,头昏、头痛,恶心、呕吐,心慌、呼吸困难等症状,立即催吐,拨打120急救电话,尽快到最近医院就诊。同时,将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大姚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文件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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