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预警公告
自5月19日以来,全省连续发生7起中毒事件,导致99 人中毒,6 人死亡,其中,食用草乌中毒事件2起,中毒20人,死亡2人。为防止此类事件在我县发生,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大姚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预警公告如下:
(一)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
(二)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大多数情况用于非创伤性外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慌、心悸、心律不齐等,甚至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禁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四)严禁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等单位,农村自办宴席、各种会议用餐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严防群体性中毒事件发生。
(五)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村村通、手机短信、QQ工作群、微信群,电视播放《科学选制饮食 享受健康生活》宣传片,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
(六)若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及时拨打 120 急救电话求救,并到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停止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七)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准备工作,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
(八)各乡镇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地方政府负总责要求,结合食用野生菌中毒防控工作,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对有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习惯的村、社要进行重点宣传、防控,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切实提升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监管,信息互通,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准备,规范上报食品安全信息。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大姚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 7 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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