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大处罚〔2025〕37号
云市监楚大处罚〔2025〕37号
当事人:大姚果果饰品店(经营者:宁**),经营者:宁**,女,1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110219******4566,33岁),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号,联系电话:185****7779。
委托代理人:石云波,大姚果果饰品店店长,男,汉族,群众,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290119******2013,43岁,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号,经常居住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联系电话:185****7779。
2025年1月20日,本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在大姚果果饰品店内购买到超过使用期限的香水化妆品。2025年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化妆品柜台上经营的化妆品中有4盒香水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执法人员于同日对案源进行了登记,并填制《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报经局领导批准,以大市监强字〔2025〕000139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共4瓶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对当事人涉嫌在经营中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情况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月16日注册登记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22年3月3日进行变更登记重新领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6MA6PB0JM14,名称:大姚果果饰品店,经营者:喻红飞,经营范围:住宿服务;正餐饮食服务;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卷烟零售;停车场服务。经营场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城市港湾2-1-013。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未按要求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导致:(1)向消费者出售了一瓶超过使用期限的香水化妆品;(2)下列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仍置于柜台上处于待售状态:①白铃兰香水(恋爱香)1盒,净含量30ml,批号GDC1050311,使用期限:2024/03/10,生产厂家:广州市花都区明润日化用品厂;②白铃兰香水(恋爱香)2盒,净含量30ml,批号GDC1051007,使用期限:2024/10/06,生产厂家:广州市花都区明润日化用品厂;③花序香水(少女香)1盒,批号GDC1011007,使用期限:2024/10/06,生产厂家:广州市花都区明润日化用品厂。上述化妆品进价26元/盒,销价65元/盒,计货值金额325.00元,除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向举报人售出1盒获违法所得39.00元外,是否还向其他消费者售出过无从查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10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2.《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涉案物品(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法实施扣押的事实;
3.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及具体情况;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者和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处理该案相关事宜的权限;
6.《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类型及职业状况。
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并加摁手印。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本应依法处罚,但鉴于其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影响,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本局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对当事人应予减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应予减轻处罚,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香水共计4盒(净含量30ml);
二、没收违法所得39.00元;
三、罚款2000.00元。
2025年2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大市监处告字[2025]JB02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上述拟处罚意见及其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对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香水共计4盒(净含量30ml);
二、没收违法所得39.00元;
三、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计划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再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姚金碧分理处(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天和锦园临街商铺)缴纳罚款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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