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市监催送告〔2025〕1号
黄俊:
本局于2025年8月26日依法对你作出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大市监罚催〔2025〕082601号),于2025年9月1日根据你单位确认提供的执法文书邮寄地址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采用EMS信件寄出。2025年9月14日,本局收到邮局退回上述邮件,原因是原址查无此人。因通过你住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大市监罚催〔2025〕082601号),内容是: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完全履行本局《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楚大处罚〔2025〕52号)作出的法定义务,要求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履行尚未履行的罚没款1450.00元。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大市监罚催〔2025〕0826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可以对公告的文书进行陈述、申辩。如对公告送达的文书不服,可以在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晶 联系电话:08786087093;
联系地址: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金碧镇南塔路25号)。
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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