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需要抄送审计通知书?
一般情况下,审计通知书的主送单位为被审计(调查)单位,抄送单位根据情况可填写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其他单位。抄送的目的,一是起到告知作用,便于被审计事项主管部门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或支持配合、协助审计工作;二是起到协调作用,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就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加强贯通协作。审计机关要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抄送单位。对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目,主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可以视情况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如结合审计项目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可在审计通知书一并写明,同时抄送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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