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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示

索 引 号:dyx020/2025-00047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应急局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示 生效日期:

案例:大姚县应急管理局对大姚县欣兴超市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 超量储存 行政许可

【要旨】

大姚县欣兴超市存在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限量的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9日,大姚县应急局联合新街镇人民政府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时检查发现,大姚县欣兴超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为70箱/70千克,检查时该零售点实际存放烟花爆竹122箱,超量储存52箱,超过规定数量的74%,存在安全隐患。案件于2025年1月21日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向大姚县欣兴超市送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查处理由和结果】

大姚县欣兴超市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限量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大姚县欣兴超市对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投资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该超市违法行为须进行经济处罚。

但鉴于大姚县欣兴超市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为初犯。结合当事人配合案件调查,及时对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单位本着消除隐患、防范事故的原则,以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有效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为目的,于2025年4月2日向大姚县欣兴超市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文书,作出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警示:烟花爆竹属于危险品,要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加强执法检查,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经营行为,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户从事经营活动,严防非法经营、储存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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