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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办法(试行)

索 引 号:dyx019-/2023-0303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云南省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办法(试行) 生效日期: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  条例》《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  于印发云南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等

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按照 “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方便快捷”的工作要求,积 极建设全省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以 下简称“结算平台”),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切实

提升优抚对象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持有云南省户口并按规定享受国

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以下称优抚对象):

(  )残疾退役军人;

(二)在乡复员军人;

(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四)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

军人(以下简称“两参”人员);

(五)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

简称“三属”)。

 

第二章 医疗补助保障

 

第四条 优抚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出院时按基本医保、 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结算后,依托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 平台将优抚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信息推送至结算平台。结算 平台依据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自动计算补助待遇,各统筹地区 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对信息无误后,按经办流程将优抚对象医

疗补助待遇汇至该优抚对象的银行账户。

第五条 优抚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

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原则上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助:

(一)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在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时,对 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60%补助,年度累计

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2万元;

(二)“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在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时,对医 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50%补助,年度累计补

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两参”人员、七级至十级残疾退


 

役军人在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时,对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

疗费用给予40%补助,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万元;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医疗补助

待遇。

第六条  按照属地原则,上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各地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采取有效措施,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助:

(一)在本办法下发之前执行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待遇高于 本办法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不再进行调低,避免出现因执行 本办法而导致优抚对象医疗待遇降低或负担加重的情况,确保优

抚对象医疗待遇落实;

(二)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优抚对象医 疗费实际支出等因素,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适时调整优

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七条  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予享受医疗补助

待遇: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

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八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医疗机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经费支出。

第九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优抚对象 医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 计、稽查等工作。对违规使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工作人员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一站式”费用结算工作由退 役军人事务、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

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站式 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严格做好优抚对象的审核工作,组织发   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优

抚对象标识、信息共享和医疗补助结算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


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财政部门负责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 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监督检查;对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 费结余较多的地区,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支出

情况进行调整。

(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 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 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结算系统要求,支持、鼓励和引导 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政策,落实优待措施,完善医疗结算票据

内容。

(四)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优抚对 象医疗救助结算平台建设以及提供医保优抚对象住院费用医保结 算信息实时查询接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医疗保障制度

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服务平台机构负责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通过符 合国密要求的技术体系或“区块链”等技术要求,与当地政府、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同监管使用数据。在 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条件下提供搭建数据交互链路、结算平台接 口对接等技术服务,实现全省参保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直接结算。同时,根据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相关要求, 建立融合其他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费

用结算等相关工作机制。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

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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