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
| 大姚县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1.落实传染病防控情况;2.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情况;3.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4.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6.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7.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8.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9.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10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 县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 5%
| 2024年按季度每季度均抽查
| 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
| 县级组织实施
| 国家、省级于每年3-5月间下达抽查任务。
|
2
| 大姚县卫生健康局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组织生产的情况;3.产品配方原料、生产工艺、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报告、生产检验设备、生产环境、仓储、索证、生产地址、产品标签标识、生产用水、生产车间布局、从业人员培训、个人卫生等情况。
| 县辖区内场所经营单位
| 5%
| 2024年按季度每季度均抽查
| 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
| 无生产企业
|
3
| 大姚县卫生健康局
| 供水单位监督检查
| 1.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3)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4)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5)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6)水质消毒情况;(7)水质自检情况;(8)农村水厂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2.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1)二次供水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2)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3)水质自检情况;(4)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5)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6)二次供水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县辖区内供水单位
| 5%
| 2024年按季度每季度均抽查
| 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
| 国家、省级于每年3-5月间下达抽查任务。
|
4
| 大姚县卫生健康局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 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4.出厂的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5.出厂的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6.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
| 县辖区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5%
| 2024年按季度每季度均抽查
| 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第二条、第四条
|
| 国家、省级于每年3-5月间下达抽查任务。
|
5
| 大姚县卫生健康局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3.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4.档案管理情况等。
| 县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用人单位
| 5%
| 2024年按季度每季度均抽查
| 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九条、第四十三条、六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20年12月4日审议通过)第三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0年12月4日审议通过)第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2月4日审议通过)第七条、第三十四条
|
| 国家、省级于每年3-5月间下达抽查任务。
|
6
| 大姚县卫生健康局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生产的情况;3.从业人员培训情况;4.原材料卫生质量情况;5.生产过程规范情况;6.产品质量控制情况;7.进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等。
| 县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5%
| 2024年按季度每季度均抽查
| 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
| 无生产企业
|
7
| 大姚县卫生健康局
|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 1.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3.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4.医疗废物管理;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 县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经营单位
| 5%
| 2024年按季度每季度均抽查
| 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修改)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
| 国家、省级于每年3-5月间下达抽查任务。
|
上一条:大姚县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下一条:大姚县卫生健康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公示 |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878-6222279
滇ICP备05001067号 网站标识码:5323260002 滇公网安备 53232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