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农(农药)罚〔2025〕2号
当事人:大姚**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
当事人经营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2月20日,大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大姚**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开展农资市场检查。该经营部负责人刘**在场,执法人员当场出示了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经营的由安道麦辉丰(江苏)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福满怀®”的“41%咪铜·硫磺悬浮剂”农药产品19瓶,其中6瓶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该农药产品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80105”,规格为“50克/瓶”,质量保证期为2年。2025年2月25日大姚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该批次农药产品共调进25瓶,现场剩余19瓶,其中6瓶未标注生产日期,调价为6.20元/瓶,销售价为8.00元/瓶。当事人现场未提供相关的进货凭证,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照片打印件、送达回证等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3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农药“41%咪铜· 硫磺悬浮剂”的行为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当事人是大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大姚**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开展农资市场检查时才知道经营的农药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主要由于该门市部位于乡镇集市,农药经营量少。当事人在调该农药时没有注意看标签,且农药调入数量及销售数量较少,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造成社会影响较小。自由裁量的依据和理由是《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情节为“从轻处罚”,裁量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等相关规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农药的违法行为属实。行政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并结合《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处罚”的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5100.00元(大写:伍仟壹佰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商标为“福满怀®”的“41%咪铜硫磺悬浮剂”6瓶;
二、处罚款5100.00元(大写:伍仟壹佰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向大姚县财政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姚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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