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大政房补公字〔2020〕15号
为帮助困难群众改善住房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大姚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了《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姚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大政发〔2016〕103号),决定对县人民武装部、县交通局等六个片区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
被征收人陈建丽、龚贵云、吴春华位于大姚县金碧镇环城东路*号房屋及土地在县交通局片区征收范围内。在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期限内,被征收房屋登记所有权人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为确保大姚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大姚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作出对本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陈建丽、龚贵云、吴春华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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