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改项目“十四五”之前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是否仍然有效?
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技改项目建设单位需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列出详细测算依据,提出总量指标需求。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单位,技改项目未超出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可继续使用,不足部分及未批复的污染物总量指标需重新落实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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