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姚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大政发〔2016〕103号)、《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6〕104号)文件规定,为确保我县公众利益和发展大局工作有序推进,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扫尾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的规定,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已依法申请大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2016年棚改房屋征收范围内4户私有产权涉及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注销登记,现予公告。
4户私有产权涉及的不动产权证书分别为:杨绍梅,房屋所有权证为大房权证金碧字第201000166号、证载建筑面积6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为大国用(93)字第0030号、证载面积70.6平方米;李菊芝,房屋所有权证为大房权证金碧字第06513号、证载建筑面积207.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为大土城国用(99)字第1415号、证载面积121平方米;李明德,房屋所有权证为大房权证金碧字第201000027号、证载建筑面积262.0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为大国用(2010)第171号、证载面积为149平方米;李连,房屋所有权证经查为大房权证金碧字第200001484号、证载建筑面积78.0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为大土城集用(99)字第1666号、证载面积75平方米。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我机构将视为上述4户所涉及的私有产权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注销登记完毕。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康园小区62幢201室,联系方式:0878—6221656。
公告单位: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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