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检查时,应当遵 循哪些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 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
法律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二)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 应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 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 已是首条 |
| 下一条:实行月薪制的劳动者,在支付加班工资时,其日工资应 如何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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