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6)第3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滕仕朝、邓龙仟、李仁云、张伟、李红斌5名同志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 滕仕朝,男,云南晨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职工。2025年11月18日上午10:00左右,滕仕朝在大姚县人民医院新区建设项目综合楼三层西侧安装照明灯具时因梯子滑倒导致摔伤。经调查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 邓龙仟,男,云南承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6月26日12:00左右,邓龙仟在元大高速土建6分部团山隧道工作时,从隧道开挖台车上坠落导致受伤。经调查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 李仁云,男,云南承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12月16日18:00左右,李仁云在元大高速土建6分部团山隧道工作时,从隧道开挖台车上坠落导致受伤。经调查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 张伟,男,中共大姚县委员会组织部职工。2026年1月20日11:20左右,张伟在办公室工作时撞到办公桌身体失去重心导致右膝关节扭伤。经调查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 李红斌,男,大姚县人民医院职工。2026年1月19日20:30左右,李红斌在大姚县人民医院上班时在核磁共振操作室门口滑倒导致受伤。经调查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至2026年3月3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联系人:戴星成
联系电话:0878-6222433
联系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民路18号
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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