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柳光成等同志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柳光成,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在职职工。柳光成2005年12月至2024年5月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从事井下接尘工作18年5个月,2024年5月27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25年6月10日,柳光成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病壹期。经调查核实,柳光成解除合同后未再从事职业病危害工作。经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华良芬,女,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职工(城镇公益性岗位)。2025年4月11日,华良芬请假提前下班后从昙华街上乘坐中型普通客车回家。15:13分左右,华良芬乘坐的客车在大姚县西六线华家桥村活动室外路段与对向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华良芬受伤。经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董亚楠,女,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职工。2025年8月11日,董亚楠根据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的安排,乘车到乌龙口村委会、树皮厂村委会开展相关工作。当天21:50分左右,董亚楠乘车从树皮厂村委会返回桂花镇人民政府,22:30分左右,车辆途经大村村委会咱里么小组附近时因雨天道路湿滑发生侧翻,导致董亚楠受伤。经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李涛,女,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职工。2025年8月11日,李涛根据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的安排,乘车到乌龙口村委会、树皮厂村委会开展相关工作。当天21:50分左右,李涛乘车从树皮厂村委会返回桂花镇人民政府,22:30分左右,车辆途经大村村委会咱里么小组附近时因雨天道路湿滑发生侧翻,导致李涛受伤。经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至2025年9月 26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联系人:刘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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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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