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县城几个社区增设居民小组长》的建议,已交我单位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11月25日修正)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第八条“居民委员会可以按20户至40户左右的规模设立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居民小组的划分和小组长的工作职责由居民委员会确定”之规定,根据工作需要,若确需在县城社区增设居民小组的,建议由社区“两委”研究,提交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形成书面请示报金碧镇人民政府审批,再将审批结果报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即可。
感谢您对基层政权建设的关心和关注,若有好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大姚县民政局
2024年6月21 日
联系人:任茂生 联系电话:0878—6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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