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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3690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大姚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大姚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省、州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工作部署,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规范统筹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资金是指根据中央、省、州、县有关文件精神,以脱贫为目标,改革现有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贫困县自主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民生、保障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县级各部门、各乡镇应当履行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90号)文件相应职责。
  第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由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按照规划引领、项目跟随规划走、资金跟随项目走的原则,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年度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及预算管理


  第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筹集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涉农财政资金,具体整合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方案》(云厅发〔2016〕20号)、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90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整合资金按照多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管理的要求,设立涉农资金整合专户,专户设在县财政局国库股,经批准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部纳入整合专户统一管理。
  第七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预算管理。根据上年度实际到位资金、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计划及额度。
  领导小组根据县委县政府的重点发展方向和年度脱贫攻坚计划,对县级各部门、各乡镇、村申报的项目,按项目规划,分轻重缓急原则,在预算年度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内优选项目安排项目预算。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县财政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统筹整合使用项目预算方案,将有关整合项目预算指标及时安排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  为保证脱贫攻坚工作的圆满完成,对未纳入资金整合范围的有关专项资金,在照顾全局的基础上应重点支持脱贫攻坚有关项目。


  第三章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范围及资金支付


  第十条 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应围绕县“十三五”规划和“脱贫攻坚规划”要求,主要用于产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发展:1.加大扶贫资金到户补助范围、额度,支持贫困户发展增收致富项目;2.成立产业扶贫基金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业新型经营体(种养大户、产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协会)建设农业、林业、养殖、基础设施等项目,以财政扶贫基金投入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按股 分红、持续收益;3.支持乡村旅游项目,带动贫困户通过发展旅游服务业增收。
  (二)就业脱贫: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补贴标准,创新补贴方式,为贫困户剩余劳动力、初高中毕业生等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
  (三)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四)社会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做到应保尽保,完善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贫困乡镇、村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六)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七)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吸纳社会公众、企业等各类资金帮扶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对2015年以来已脱贫的贫困人口、贫困户、贫困村,可从整合资金中适当安排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巩固脱贫成效,稳定脱贫成果。
  (八)对非贫困村的贫困人口、贫困户,贫困户相对集中的自然村生产、生活环境进行改善,事关全县脱贫摘帽的全局性重点工程也可使用。
  (九)扶贫项目已通过县融资安排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置换融资贷款。
  (十)产业扶贫基金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规划或项目方案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资金安排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以注资方式拨付相应实体。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四)修建楼、堂、馆、所、村办公场所等;(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非扶贫项目建设债务;(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企业担保金;(十)其它与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二条 切块资金下达到县后,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或方案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以乡镇、村为项目实施主体的,资金拨付到乡镇;以县级部门为实施主体的,拨付到县级部门或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乡镇和部门坚持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启动资金不超过30%。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村主任、村支部书记签字(贫困村还要由驻村第一书记初核),送项目所在乡镇、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补助给农户的资金经过村、乡镇审核并报县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确认后,必须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乡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和承担项目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四章  规划编制及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坚持资金统筹整合与脱贫攻坚规划相协调,做到目标明确、钱随事走、集中资金、精准发力。次年的脱贫攻坚计划和县级各业务主管部门、乡镇应实施的项目应在上一年的10月编制完成。2017年度的项目规划编制在3月20日前完成。
  (一)项目申报。各涉农项目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在项目争取上围绕脱贫攻坚工作向上申报,所申报项目必须与脱贫攻坚规划相符,注重项目规划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乡镇人民政府按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规划要求进行申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向省、州申报,建立各部门项目库。同时报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负责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按照轻重缓急对项目库进行排序;县发改局、扶贫办组织涉农部门和乡镇申报年度项目。
  (二)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涉农整合项目的评审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要抽调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对项目实施规划进行评审,确保项目实施科学性、可操作性并能发挥出最大效益。
  (三)项目批复。各单位的项目实施方案统一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整合涉农资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扶贫办建立项目库,需要实施的涉农整合项目由县扶贫办综合汇总各部门和乡镇的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
  (四)项目调整。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主要领导是涉农整合资金推进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必须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调整变更。
  (五)项目管理。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实施、资金安全使用、竣工验收、报账、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后,经项目业主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级相关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业主、项目乡镇和受益群众等共同参与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完善项目管理使用办法投入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公示公开。坚持和完善项目公示公开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贫困村要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发改、监察、审计、扶贫、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全程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领导小组组织县扶贫、发改、财政、审计、统计和项目主管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三)擅自增加投资概(预)算的;(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下一条: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大春农业生产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