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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5-00112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及时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大姚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防火期与防火区

(一)防火期:本轮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6月15日,根据气象条件和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可延长。其中2026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防火区:我县森林草原防火区为辖区内所有森林、草原、林地和距离森林、草原、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以及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其他区域。

二、防火规定

(一)火源管控

1.森林草原防火期,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火把照明等一切非生产性用火。

2.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违规野外用火。

3.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因农林生产、施工作业等确需野外用火的,按照《楚雄州森林草原防火期野外用火管理制度(试行)》有关规定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用火许可证》,并采取必要的防灭火措施,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用火。经批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提前组织扑火人员,落实防灭火装备、器材和措施,在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较低时按照批准的用火方案用火;用火结束,应当及时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源彻底熄灭,防止复燃。

(二)特殊人群管理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管理,防止被监护人进入防火区用火、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三)经营主体责任

防火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划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人,并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宣传标志,配备防灭火设施设备,落实扑火保障措施,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旅游景区管理

防火区旅游管理单位应当把森林草原防灭火纳入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应当在景区景点、网红打卡地醒目位置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标志,并加强对游客的宣传教育,引导游客遵守森林草原防火相关规定,严禁游客在景区内违规用火,在重点区域配备必要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器材。

三、防灭火宣传教育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应当常态化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认真组织开展防火安全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五进”活动,普及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区域设立检查站、防火码和防火警示牌,落实专人管理,坚持实名登记、扫码进山,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大力倡导移风易俗,引导群众文明祭祀、安全用火,着力增强公众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全面提升预防预警、避险逃生、自救互救和减灾救灾能力。着力解决“火源管控力度不够”和“人民防线筑得不牢”两个突出问题。

(二)县教育体育局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认真落实“五个一”要求,组织开展“小手拉大手”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师生家长森林草原防灭火意识。

(三)县气象局、县林草局应当加强森林草原火险气象预报预警,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预报、高火险警报和森林草原防火信息。县融媒体中心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公益宣传。

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所辖区域进行全覆盖排查,全面掌握防火区能源设施、通信基站、输电线路及其配套设施、公墓、散坟、农村传统安葬点和祭祀点、牧区、寺庙、独家村、羊棚子、田房、特殊人群等火灾隐患点和扑火水源点的基本情况,建立火灾隐患清单,标注扑火水源点位,明确隐患整改责任、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实现销号清零。要认真组织开展计划火烧除和林下可燃物清除行动,建立乡(镇)、村(社区)森林草原防火联防联控机制,及时消除火灾风险隐患。林区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抓好责任区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五、应急处置

(一)各乡镇、村(社区)和县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确保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火情,及时、安全、高效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或人为失火、纵火信息,应当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12119或向当地人民政府、村(社区)报告。经调查属实,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县级相关部门按照《森林草原火情(灾)线索举报奖励制度(试行)》给予50至20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事项严格保密。

(三)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服从防火指挥机构调遣,提供力所能及支持。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防火令相关规定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公安机关或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2025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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