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楚雄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楚政办通〔2025〕36号)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机构改革等情况,修订形成《大姚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清单修订情况
(一)新增实施许可事项。新增“古树名木移植审批”许可事项,主管部门为县林草局,县林草局为实施机关。
(二)取消实施许可事项。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许可事项,主管部门为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为实施机关;取消“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许可事项,主管部门为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为实施机关;取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许可事项,主管部门为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为实施机关。“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许可事项的实施层级调整为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不再列入本清单。
(三)规范许可事项名称。规范“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为“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
(四)明确许可事项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将“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由县行政审批局调整为县民宗局;将“殡葬设施建设审批”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由县人民政府、县行政审批局调整为县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由县行政审批局调整为县财政局;将“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由县行政审批局调整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由县行政审批局(初审,州卫生健康委二审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批)调整为县卫生健康局(初审,州卫生健康委二审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批);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由县卫生健康局调整为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局);将“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由县林草局、县行政审批局调整为县林草局;将“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由县交通战备办调整为县交通运输局。
(五)调整许可事项设定和实施依据。调整23项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
二、有关要求
(一)严格依法承接事项。请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大姚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及时承接、认领本乡镇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完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更新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事项,完善政务服务平台许可事项办事指南本地化要素。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二)规范审批服务行为。推进许可事项依法依规办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开展审批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优化前置服务,加强事项帮办代办。对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程序实施清单化管理,建立限时办结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审批监管协同。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健全审管衔接机制,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后,实施机关为县行政审批局的许可事项,在审批过程中,县行政审批局应将有关许可事项办理信息和结果同步推送至主管部门,对涉及现场核查、现场勘察、专家评审、符合性审查、技术论证、社会听证、检验鉴定等审批前置环节,县行政审批局向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发出《大姚县行政审批事项协同审批协办函》,部门收到函后应主动落实专人负责、限时办结,实现审批和监管规范协同。
我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附件:大姚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
2025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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