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大姚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破解我县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瓶颈,有效盘活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建成的农业设施资产,规范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推动全县农业高质量发展,大姚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大姚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全县农业设施管理,丰富“三农”贷款抵押、增信方式和手段,大姚县制定出台《大姚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帮助农业主体以农业设施所有权为抵押进行担保融资,解决主体融资难问题,助力农业经营主体夯实发展基础,带动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9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农业设施的范围:1.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2.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农产品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
第二章为申请登记的条件和内容。一是规定了农业设施申请登记的4个条件:1.权属清晰;2.项目符合规划,用地获批,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按照规划建设、使用,建后验收合格;3.须有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机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总造价达到登记标准。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500平方米和总造价20万元及以上;规模化养殖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500平方米和总造价20万元及以上;农产品冷链、烘干、仓储设施及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100平方米和总造价10万元及以上。4.使用期限不超过土地经营权期限。二是规定了农业设施不予登记的7种情形:1.未按照规划建设;2.违法用地;3.所有权不清或存在权属争议;4.违规改变用途;5.须经相关部门审批但未审批;6.原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但不符合现行设施农用地相关规定;7.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三是明确了申请登记权证应记载的11项内容:1.登记证编号;2.农业设施名称;3.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住址;4.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5.农业设施地址;6.农业设施占用土地的类别、面积、来源,属于土地流转的土地流转合同主体及编号、面积、流转起止日期、缴费方式及缴费时间;7.农业设施类别、位置、栋数、建筑时间、建筑结构、建筑面积、造价、持证人权利份额、四至界限、设计使用期限及完成设施农用地备案时间;8.农业设施平面图及地理空间位置;9.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10.变更登记情况;11.其他应登记的内容。
第三章为申请登记的程序。重点规定了初始登记的程序,初始登记中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对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人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的职责,农业设施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
(一)初始登记程序:
1.农业设施权利人自愿申请;2.村委会(社区)初核;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县农业设施审查小组联合审查,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公告、登记,县人民政府核发证书。
(二)申请人申请颁证应当提供的资料:
1.《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规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及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的支付凭证;4.农业设施用地备案材料;5.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机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农业设施及固化配套设备造价(含购置、建设、安装)报告或合法证明资料;6.农业设施照片资料(含电子图);7.由具备相应资质测绘机构编制的地理位置勘测定界报告、图件及农业设施平面图;8.共同投资建设的农业设施,各方投资比例及份额分割协议;9.大姚县农业设施所有权初始登记确认书;10.其他登记机关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县、乡(镇)、村三级对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审核的职责及有关规定:
1.村级:设施所在地村委会(社区)首先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核。
2.乡(镇)级: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社区)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审核内容5项:一是土地来源和规划情况;二是设施农用地备案情况;三是勘测定界报告及地理空间位置情况;四是设施建设及实际使用情况;五是申请主体经营情况。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权利申请人的农业设施情况在村委会(社区)和村民小组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对申请人和其他村民提出的异议进行勘误修正。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村委会(社区)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农业设施领导小组复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审核后认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3.县级:县农业农村局在接到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县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进行审核并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对登记事项进行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经公告无异议的,县农业农村局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事项记载于《大姚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簿》内。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设施所有权进行初始登记,向申请人颁发《大姚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
(四)农业设施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大姚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的持证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并签订贷款合同后,双方可向县农业农村局办理农业设施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时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1.大姚县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申请表;2.贷款人、抵押人基本资料;3.贷款(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4.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5.《大姚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原件;6.抵押人、抵押权人以及《大姚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的持证人,共同签订的《大姚县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确认书》;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为管理和使用。主要规定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的失效情形、注销条件、换发补发程序以及登记簿的管理等。一是明确了失效情形:1.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且符合注销情形的,自登记机关办理注销之日;2.农业设施权利灭失的;3.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明确了注销条件:1.申请材料不真实或存在以欺骗等手段骗取登记的;2.涂改《大姚县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的;3.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失效情形时,权利人未在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失效情形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农业设施权属注销登记的。三是明确了换、补发程序: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农业设施权利人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原登记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五章为附则。明确《大姚县农业设施所有权证》仅作为权属证明,持证人可持该证向银行进行借款抵押,登记机关不对持证人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或担保责任。规定《办法》施行的时间为202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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