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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云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索 引 号:dyx003/2026-00013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2026年云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生效日期:

2026年云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汽车报废更新

第 一 条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3年6月30 日 (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 日 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 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云南省内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 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 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且所购新车在云南省内注册登 记,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 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下同)的12%给予补贴, 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 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 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 . 5万元。对报废 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的不予补贴。

第二条 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 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微信、支付宝、抖音、云闪 付等平台“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 平台),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填报个人身份信息

和银行账户信息(需为借记卡且为 I 类账户)、报废汽车的车辆 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 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 一 发票》 《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在 补贴受理州(市)[即《机动车销售统 一 发票》所载明的主管税 务机关所在州(市)]提交补贴申请。

第三条 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以开 具日期、注销和注册登记日期为准)。其中,《技废机动车回收证 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云南省内开具或办理(以 主管税务机关、车辆登记机关所在地为准)。

申请人、报废汽车所有人、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历个 人消费者。申请人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当于2025年1 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2025年1月8日至该旧车注销 登记日期之间无转让登记。

第四条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采取“先申请先得、用完即止” 的方式实施(以补贴申请首次提交的时间为准)。省商务厅按季 度在补贴资金下达后公布可申请补贴数量或金额。

第二章 汽车置换更新

第五条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 本人名下的云南号牌乘用车,并在云南省内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 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 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且所购新三在云南省内注册 登记,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 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 .5万元;对换 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 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对转让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燃油乘 用车的不予补贴。

第六条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 录云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具体服务平台及其上线时间另 行公布),填报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需为借记卡且为 I 类账户)、转让的乘用车旧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二手车销售 统一发票》、转让的乘用车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包含该车在 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信息及最近 一 次转让登记 信息的全部内容,包括第1页至第4页等)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新购置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 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在补贴 受理州(市)[即《机动车销售统 一 发票》所载明的主管税务机 关所在州(市)]提交补贴申请。

第七条 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 《二手车销售统 一 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 一 发票》所载明的开 票日期,以及转让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 让登记日期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 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以开具日期、转让和注 册登记日期为准)。

申请人、转让时旧车所有人、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 一 个人消费者。申请人转让的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 记在申请人名下,2025年1月8日至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 所载明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之间无转让登记。申请人所新购置 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 证书》应在云南省内开具或办理(以主管税务机关、车辆登记机 关所在地为准)。

第八条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采取“先领取名额、再申报补 贴”的方式实施。补贴名额采取发放资格券形式,分期(按日或 周)定量投放、先到先得,每期投放名额可动态调整,当期名额 在补贴服务平台更新。补贴名额资格券有效期为20 日,领取到 补贴名额的消费者应在资格券有效期内提交补贴申请(允许消费 者先领取补贴名额,在资格券有效期内完成汽车置换更新和提交 补贴申请)。

第三章 补贴审核与兑付

第九条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审核在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 行,由州(市)商务局负责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及补贴发放确 认。各州(市)商务局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旦请后,会同本州 (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核,通过 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及时反馈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报省级兑 付资金。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后,州(市)商务局根 据省级反馈名单3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确认。

第十条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审核在云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 平台进行,由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受理并进行初审,各州 (市)商务局会同本州(市)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复审 并通过服务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省商务厅组织服务平台提供机构逐步完善汽车置换更新服务 平台功能,并按国家统一标准与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对接,通 过数据接口按要求实时全量推送补贴申请发放等相关数据,同时 与省级有关部门共享补贴数据。州(市)健全商务、公安、税务 等部门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机制,提高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审核 效 率 。

第十一条 云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借助全国汽车以旧 换新平台连通的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税务总局等 部门数据,提供报废乘用车回收和注销登记、新购置乘用车注册

和转让登记、乘用车旧车转让登记、新能源乘用车车型、新购置 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转让的乘用车旧车的《二手 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辅助补贴审核机构高效 开展补贴申请信息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 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置换更新 补贴,两者不可重复享受;同 一辆旧车或新车只能享受 一次补 贴。在消费者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审核期间,转让的旧车不 得转回申请人名下,申请人所购新车应登记在本人名下(即补贴 申请审核期间,消费者不得转让参与申领补贴的新车)。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 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 的,受理地州(市)商务局或补贴审核机构将补正信息要求一次 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 有关信息。对符合条件且信息完整准确的补贴白请,原则上在提 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核,30个工作日内兑付补贴。

申请人应按要求规范上传申请资料,并认真核对信息,确保 资料信息准确无误,避免因资料信息错误或不完整、图像模糊等 问题导致无法通过审核。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取消申请人补贴资 格,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补贴申请提交后,申请人应自行登录补贴白请平台及时查询 本人的补贴申请受理审核、补贴发放等信息,避免未及时补正有 关信息错失补贴。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优化补贴申请审核和兑付 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各州(市)商务局定期将通过审核符合条 件的补贴申请信息报送省商务厅确定补贴金额。省商务厅及时测 算补贴金额,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 厅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向省商务厅下达补贴资金。省商 务厅向省财政厅报送的补贴资金申请、资金安排建议等, 一并抄 报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为提高补贴资金发放效率,补贴资金拨付由省财 政厅及时下达至省商务厅,省商务厅组织补贴发放服务机构将补 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申请人应自行通过原申请渠道及补贴发放服务机构等查询补 贴发放情况。因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等问题致使补贴发放 失败的,由省商务厅组织发放服务机构联系申请人处理并重新发 放。2026年10月31 日前补贴申请审核通过,但截至2026年12 月31日补贴发放失败联系不上申请人或重新发放仍失败的,不 再发放补贴;2026年11月1日后补贴申请审核通过,但截至 2027年1月31日补贴发放失败联系不上申请人或重新发放仍失 败的,不再发放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同省财政厅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 资金及省级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实施云南省汽车以旧换新等补贴 政策。2026年云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按 月均衡使用,合理把握工作节奏。

第十七条 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结束后,省商 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做好补贴资金清算工作。省商 务厅、省财政厅按要求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 部,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业和 信息化、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协同,建立健全联合监管 机制,对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补贴政策规 范有序实施。

省商务厅负责牵头加强汽车流通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汽车以 旧换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等工作,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州(市)补贴 审核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履行好有关审核监管责任。省商务厅及 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督促涉及州 (市)进行纠正。

省发展改革委统筹研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分配方案,协调 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补贴资金清算监管 工 作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做好报 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管,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 单,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配合商 务部门进行报废机动车有关信息线下核对工作。

省公安厅及州(市)公安部门做好车辆登记管理,配合商务 部门进行有关以旧换新车辆注册登记、转让、注销登记等信息核 验,以及依法查处骗补套补违法犯罪行为。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汽车以旧换新省级配套资金和下达补贴资 金,及时审核反馈省商务厅资金安排意见(分批的资金兑付申 请),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补贴资金清算、监管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及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机动车排 放的监督管理。

省税务局及州(市)税务部门负责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相关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及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汽车销售 产品质量监管和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质量违法、价格欺 诈、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 管,并配合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等部门对补贴资佥管理使用等情况

开展检查、审计。省级和州(市)公安、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加强车辆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 票》管理,以及信息统计报送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 及 时 。

第二十条 各州(市)商务局要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 施。一视同仁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汽车以旧换新;不得要求将 拟转让或报废的旧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要求消费者在指定企 业购买新车。

第二十一条 各州(市)商务局要牵头负责,认真做好汽车 以旧换新补贴审核工作,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补贴 申请审核。州(市)有关部门要督促汽车销售企业依法经营、诚 信经营,严禁通过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或其他手段协助申 请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要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严防骗补 套补等问题。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 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州 (市)市场监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 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查处。

第二十二条 省级通过“云南省商务厅”微信公众号等渠道 及时公开全省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及有关信息。省商务厅和各州 (市)商务局要设置咨询服务电话并明确服务时间,畅通汽车以 旧换新政策咨询渠道,建立健全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机制,及时 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十三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 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 处 埋 。

第二十四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 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 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 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 型 》(GA802—2019) 中机动车规格分类表规定的车型。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补贴资金 用完活动即止。鼓励各州(市)和各类经营主体同步配套开展优 惠活动,提升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 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变更,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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