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州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有效化解核桃收储环节贷款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县核桃收储贷款贴息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壮大核桃收储企业实力,促进核桃产业健康发展,助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核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新需求,对核桃收储企业、合作社给予贷款贴息,以缓解核桃收储环节“贷款难、贷款贵”问题,推动产销对接,解决核桃“卖难”问题,更好推动核桃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贴息对象和标准
(一)贴息对象。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核桃生产、加工、销售或核桃收储管理经营活动并于2022年初向县林草局申报核桃收储贴息大姚县内州级以上龙头企业和省级以上林业专业合作社。
(二)贴息标准和补贴期限。对符合规定的贷款,给予补助年贴息率3%,但实际贴息补助不超过实际贷款利息。贷款贴息补助最高期限为12个月,详见《大姚县核桃收储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三、资金渠道、规模和使用
(一)资金渠道。2022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核桃产业发展核桃收储贷款贴息资金。
(二)资金额度。2022年贴息资金为300万元。
(三)资金使用。主要用于企业或合作社收购县内核桃或农副产品(核实为核桃的),仅享受向县内农户或合作社收购核桃环节核桃收储贷款贴息。
四、办理流程
企业、合作社向县林草局提出核桃收储贷款贴息项目申请,县林草局汇总后向乡村振兴和林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乡村振兴和林业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后,企业、合作社向县林草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林草局分管领导牵头产业服务中心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核定贴息贷款额度,按照贴息政策核准贴息资金额度,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贴息资金由县林草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局财务股根据局党组会议会确定的补贴金额分别支付至各个企业、合作社,详见《大姚县核桃收储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五、贴息资金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核桃产业发展核桃收储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核桃产业发展核桃收储贷款贴息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天顺亮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家龙局党组委员、副局长
成 员:李春生 局党组委员、副局长
黎国洪 局党组委员、副局长
赵吉鹏 局党组委员、副局长
盛何平 县国有林场场长、昙华山州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局长
呼庆阳县林草执法大队大队长
王知嵘 局党组委员、党政综合办主任
李俊霖局党组委员、防火办公室主任
李俊伟生态保护修复和种苗管理股股长
赵建荣 森林资源和国有林场管理股长
任 明 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地与湿地管理股股长
曾连昌 林草产业服务中心主任
张成梅 草原管理股股长
何丽 天然林保护工程办公室主任
金晓亮局退耕还林办公室主任
杨洪昌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站长
周兰芳 大姚县景区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初文云 大姚县金碧木材检查站站长
县林业和草原局核桃收储贴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材料核查验收组,办公室下设在林草产业服务中心,李家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曾连昌、丁睿琳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材料核查验收组组长由刘晓萍、丁睿琳担任,成员由崔海权、张丽梅、吴玉香、李丽平组成,根据《大姚县核桃收储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支持核桃收储贴息贷款项目材料的核查验收相关工作。
大姚县核桃收储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核桃收储贷款贴息资金作用,有效解决核桃收储环节贷款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县核桃收储贷款贴息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壮大核桃收储企业实力,促进核桃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核桃收储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发放的符合本办法贴息条件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贴息资金是财政预算或上级衔接配套安排的资金,对核桃收储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第二章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
第四条 核桃收储贷款贴息对象:《大姚县乡村振兴发展核桃收储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对象。
第五条 核桃收储贷款贴息范围和条件:
(一)单期贷款期限不少于1个月;
(二)贷款用途标注为企业收购县内核桃或农副产品(核实为核桃的),仅享受向县内农户或合作社收购核桃环节,须提供核桃收购等具体文字、指向及收购台账。
第三章 贴息率与贴息期限
第六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给予补助年贴息率3%,但实际贴息补助不超过实际贷款利息。
第七条 实行“一年一报、一年一贴”,按照贷款银行流水和利息结算清单核算贴息年度内贷款贴息额度和贷款贴息期限。
第八条贷款贴息补助最高期限为12个月,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贷款期限按月计算贴息;贷款不足1个月的不予贴息。
第四章 贴息资金申报及管理
第九条核桃收储贷款贴息项目由企业、合作社向县林草局申报计划,县林草局组织汇总逐级向省州乡村振兴、林草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条 贷款使用申报范围包括县内核桃收购等。申报核桃收储财政贴息资金的企业要服从县林草部门的管理,最大限度收购大姚核桃,助推核桃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包括:
(一)资格证明材料:符合《大姚县乡村振兴发展核桃收储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所确定的企业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贷款证明材料: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或担保合同、银行进账单、银行结息确认书(或银行结息回单)、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项目实施证明材料:核桃收储管理流水台账贴息资金申请表、核桃收储管理流水台账(以核桃收购发票为准,税务部门出具的收购证明,同时提供收储量、销售收入台账等)(复印件)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贴息申报由贷款单位向备案单位(县林草局)申请,县林草局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承担申报受理、审核、贴息资金测算、档案管理、兑补和项目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章 贴息资金兑补与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贴息资金兑付申请后,县林草局完成项目检查验收,作出项目建设情况和效益评估报告,按照财经制度兑现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贴息资金计算:通过对企业和专业合作社项目实施情况检查,核定贴息贷款额度,按照贴息政策确定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县林草局要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确保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贴息资金由县林草局公示后兑付到企业(公示期为7日)。
第十六条 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以后林业项目的申报给予除名。
第十七条 县林草局负责以户为单位建立贴息档案并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主要有:项目下达文件、贴息资金申报相关材料、检查验收相关材料、贴息资金兑付相关材料等。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10年。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仅适用于2022年核桃收储贷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