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内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农机具给予补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农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二、《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
政策内容:1.对企业新增种植、加工、冷链物流等资产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省财政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
2.对企业新增种植、加工、冷链物流等资产性投资5亿元(含)—10亿元以下的,省财政按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
三、《云南省名优农产品品牌评选办法(试行)》《云南省优秀绿色食品加工业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政策内容:1.每个产业取前10名,授予“云南省10佳名优xx品牌”称号,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发荣誉证书,并按照第一名100万元、第二名50万元、第三名30万元,第四名至第十名各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取前10名企业,授予“云南省绿色食品加工业10强企业”称号,由领导小组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并按照每户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3.取前20名企业,授予“云南省绿色食品加工业20佳创新企业”称号,由领导小组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并按照每户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四、《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政策内容: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签约的合作银行贷款,放款银行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贷款期限为1-3年。
2.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取的担保费,每年不超过担保贷款金额的2.5%,州级财政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金额的1.5%给予担保费补贴;国家和省、州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费率的,按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3.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对借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反担保要求,担保金额在200万元及200万元以内,生产经营、发展潜力良好的优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必提供实质性的反担保物,担保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只需提供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70%的实质性反担保物,以及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即可获得100%的贷款。
五、《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州战略的意见》
政策内容:农产品质量“三品一标”认证以奖代补:绿色食品认证和有机食品认证奖励5万元;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称号的,对获奖保护产品区别单个县市和跨区域县市,分别给申报企业和组织一次性奖补20万元和30万元。
六、《楚雄州名优农产品品牌评选办法(试行)》和《楚雄州优秀绿色食品加工业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政策内容:1.对评定为“10优农产品”的授予“楚雄州10优农产品”品牌称号,并按照每个品牌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对评定为“5强企业”的授予“楚雄州绿色食品加工业5强企业”称号,并按照每企业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对评定为“5佳创新企业”授予“楚雄州绿色食品加工业5佳创新企业”称号,并按照每企业1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七、《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政策内容:1.用于扶持种猪场、规模场扩大规模、增加产能、提升生物安全水平,稳定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生猪标准化生产等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规模养猪场给予适当补助政策,加快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等。
2.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支持配合保险机构开展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业务,按国家政策提高保险保额标准(将能繁母猪保额由1100元/头提高至1500元/头,保费由60元/头提高至81.8元/头,育肥猪保额由700元/头提高至800元/头,保费由32元/头提高至36.6元/头),提升生猪产业抗风险能力。
3.养殖用地政策。依法依规划定禁养区,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立即进行调整。落实好取消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规定,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对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在用地指标上给予倾斜。
八、《楚雄州加快肉牛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
政策内容:1.驻楚银行机构在统筹运用现有支农支小普惠金融产品体系的基础上,加大肉牛、肉羊产业信贷投放力度,从信贷政策、贷款利率、贷款额度等方面给予倾斜,建立差异化审查审批快办机制,对产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2.实施楚雄州肉牛肉羊养殖保险试点工作,提高养殖场户防灾减灾能力。
3.对全县范围内从事肉牛肉羊养殖的农户(含专业大户及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发放小额农户贷款进行支持;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精深加工企业等法人主体,采取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方式进行支持。
4.各乡镇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引导作用,建立肉牛肉羊产业发展投资基金试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形成产业融资平台,努力扩大财政投资的乘数效应。可探索建立产业基金与银行合作机制,形成投贷联动,引导信贷资源加大对产业配置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