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2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围延期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22号)文件规定,着重从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基础功能方面提供政策,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稳定就业,保障更多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再就业、敢创业。
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申领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2021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缓缴期间视为正常缴费状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缴费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缴费职工总数20%。
裁员率=2021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1年平均参保缴费人数。
2021年平均参保缴费人数为:2021年1月至12月参保缴费人数之和除以12。
(二)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原来已按30%发放的,直接将20%按企业原账户渠道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按90%返还。
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按2021年稳岗返还时的划型认定。如有企业认为划型不正确或有变化,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企业划型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进行划分。
(三)返还资金用途。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申领方式。实行“免申即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系统筛查具备实施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单位,核实相关信息,在当地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直接返还参保单位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劳务派遣机构享受稳岗返还政策,须提供与用工企业签订的返还资金使用协议。
二、拓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范围
(一)申领人员范围。一是最后参保地在云南省的企业在职职工;二是2021年1月1日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条件。一是企业在职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取得初级(五级)至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是2022年1月1日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初级(五级)至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三是证书须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或“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公共服务网(https://hrss.yn.gov.cn/12333/xxcx.aspx)可查询验证。
(三)补贴标准。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一次,同一证书(指的是同一工种同一等级的证书)只能申领一次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四)申领期限。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申领,超过12个月的不予受理。
(五)申领方式。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在云南省公共就业网上服务办事大厅(http://222.221.228.231/)、“就业彩云南”微信公众号上申领待遇。
三、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一)发放条件。一是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含)以上的统筹地区(目前符合这一条件的只有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普洱市、大理州、保山市、德宏州、临沧市、怒江州、迪庆州10个州市);二是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的地区(以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当地政府公布为准)。
(二)发放对象。一是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大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二是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发放范围最小到县(市)辖区内的上述单位。
(三)发放标准。按2022年首次公布为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内的单位,上一个月参加失业保险实际缴费人数500元/人的标准发放。
(四)发放方式。采取“免申即享”方式,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系统数据比对,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和发放金额在当地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单位的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同一企业该项补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四、延续实施降费率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单位0.7%,个人0.3%)的政策1年,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
五、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一)缓缴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二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三是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四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
(二)缓缴期限。22个行业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缴纳2022年5月费款的,可从6月申请缓缴。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三)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标准。一是2022年以来生产经营出现亏损的企业,可认定为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但不包括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僵尸企业。二是我省8个边境州市及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的地区(以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布为准),可认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三是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
(四)申请流程。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依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三项社保费。申请缓缴办理流程如下∶
1.参保单位出具困难企业证明或书面承诺并填写《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于每月20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
2.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参保单位申请缓缴情况汇总并填写《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缓缴情况汇总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3.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依据相关政策条件出具审核意见,并交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缓缴手续。
(五)费款征缴。缓缴期间应继续按月申报三项社保费业务,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缓缴期满,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在2023年6月15日前补缴缓缴的养老保险费款;可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三项社保费款,逾期未足额缴纳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单位注销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六)权益保障。缓缴期限内不影响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记录和社会保险待遇,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足额补缴缓缴费款。
六、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一)保障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一是失业保险停保时间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包括辞职的和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这两类人。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期在2022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期在2021年12月,但2022年1月1日后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也一并纳入享受失业补助金范围。
2022年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不符合申领条件。
(二)发放标准。参保缴费满1年的每月发放600元,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每月发放300元,最长可以发放6个月。对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可以申领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每月发放300元。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停发情形。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或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期满、重新就业、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或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
(四)关于重新就业的界定。一是被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系统,只要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上述三个险种之一的,均不得享受。二是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不论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都视为已就业。查劳动合同备案系统,只要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不得享受。三是享受财政补助人员(包括村两委人员、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和企业法人等。四是城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失业保险期间,如失业保险已停保,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享受失业补助金。
七、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一)发放条件。企业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
(二)发放标准。每人1500元,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发放方式。通过新参加失业保险人员信息和教育部2022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比对,锁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并直接发放。
八、统一城乡劳动者失业保险政策
(一)统一参保缴费。从2022年7月1日起,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就业地参加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按国家政策执行,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
(二)统一待遇水平。从2022年7月1日起,在我省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与城镇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领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停止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统一计算缴费期限。从2022年7月1日起,统一城乡劳动者失业保险政策后,农民合同制工人在2022年7月1日前未计算过待遇的参保缴费年限与2022年7月1日以后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后与城镇职工按同等待遇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