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次
(一)对现场查处的下列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1、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2、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5、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二)年内非营运小型客车驾驶人在楚雄州境内首次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被现场查处的,只进行警告,不予罚款。发生交通事故或再次违法的,将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1、外地牌照车辆临时来楚道路不熟违反标志标线提示、逆行、禁行的;
2、在城区道路违反警告标志、标线等违法的;
3、机动车超速20%(不含)以下的;
4、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5、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6、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7、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8、擅自在机动车上安装增设灯光装置的;
9、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驶过停止线后主动停车,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
二、第二次
(三)推广“送考下乡”服务。将车驾管业务延伸至边远山区,推广每月不少于1次的“送考下乡”服务,为边远山区群众解决“学驾难”的实际问题。
(四)推行“体检自助一体机”。摩托车类学驾、期满换证时,群众可通过大厅内摆放的“体检自助一体机”进行体检、照相,为群众节省医院往返跑的路程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