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李一平教育慈善基金会《章程》于2022年9月5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
大姚李一平教育慈善基金会《章程》
(2022年9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大姚李一平教育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奖励帮扶“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在校学生(包括大姚籍在校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和在大姚就读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弘扬李一平精神,助推大姚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大姚县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是大姚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大姚县政务中心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拓展捐资渠道,积极募集资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0号令)和本会章程管理使用基金。
(二)按章程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在校学生。
(三)扶贫济困、慈善救助,尽其力量资助大姚贫困家庭在校学生。
(四)支持学校公益事业建设。
(五)开展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国内外友好团体人士的友好往来和相互合作。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开展慈善信托业务。
第八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0号令)等相关规定开展慈善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会设理事25名左右。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通过,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经县民政局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本会工作;
(三)热爱教育公益事业的企业家,或者在募集资金、广泛联系社会各界方面有一定的影响;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其他规定资格。
具有近亲属关系者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由业务主管部门、大姚一中校友、社会爱心人士和热爱家乡教育事业的各界人士推荐、协商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以举手表决的方式等额选举产生。
(二)增补、更换、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增补、更换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及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取本会编印的内部材料;
(三)理事应热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以捐资、募资、产业或其他方式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监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和修改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听取、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报告;
(七)决定奖励和资助方案,审定奖励和资助学生;
(八)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每年召开理事会会议不少于2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理事长可以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召集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秘书处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监事;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本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会议的主持人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5名、秘书长1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相应的业务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岁;
(五)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除按国家规定现职工作人员不能担任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上述职务和理事: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需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理事长的领导下,由理事长会议负责处理日常事宜,对理事会负责。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参加。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议的决议;
(二)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三)处理除理事会职权以外需要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大姚籍公民担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会议;
(二)检查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开展日常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审批财务支出;
(五)提名秘书处办公室相关人员,交理事长会议决定;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主席1名、监事4名组成。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主席、监事由理事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等额选举或罢免。
第二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程序产生。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监督指导本会工作,检查本会财务收支管理情况,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会主席参加理事长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十条 在本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在财政供养体制内的理事、监事以及秘书处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领取报酬。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在决策时不得损害捐赠人、受赠人、基金会的利益,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办事机构,下设办公室,是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各项会议决议、决定;特殊情况下,按理事长授权,可召开办公室会议决定个别重大事项,并向下一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李一平先生生前好友担任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特约理事。上述人选由理事长会提名,经理事会议通过后聘任。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慈善财产来源:
(一)县内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友好团体和爱心人士的捐赠;
(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李一平先生亲属、故友,大姚一中校友,在大姚工作过的老同志,所有热爱家乡建设的社会爱心人士的捐赠;
(四)同级财政拨款;
(五)基金收益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并在本会网络平台上向社会公布。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与本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全县机关单位、事业、企业单位及广大干部职工、社会爱心人士发出公开倡议募捐;
(二)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三)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五)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采取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本省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本省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第三十八条 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和变相摊派。
第三十九条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包括一定的投资和经营等)。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奖学坚持募集资金不动本金的原则,用本金理财所产生的收益作为奖学金。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益的70%。募集资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在校学生。扶贫济困、慈善救助,尽其力量资助贫困家庭及特殊群众在校就读学生完成学;
(二)对品学特别优秀、家庭特别困难、家庭成员和本人在社会上声誉较好的大姚籍在读大学生、硕士研究生,每年择优评选一定名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根据理事会的决定,对县内高中及以下学生给予奖励;
(四)力所能及支持学校公益事业建设;
(五)本会的年度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支出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第四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若因奖励和业务需要动用本金,必须控制在现有本金的百分之十以内,并经理事长会议讨论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动员面较广,社会影响较大的募捐活动;
(二)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的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或受助单位签订协议,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或受助单位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 本会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本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一般采用简讯、书信形式通报情况,征求意见,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按有关要求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登载。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不能按照章程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二)发生分立、合并;
(三)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我县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八条 本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相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对基金会工作的领导。
第六十条 本会党员接受原单位党组织和基金会党支部双重管理。基金会应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六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八章 表 扬
第六十二条 本会对为基金会捐资助学的团体和个人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表扬:
(一)凡捐资者,均记入本会捐资信息库、自动发送捐资电子证书,年末汇入捐资荣誉名册并向社会公开;
(二)凡个人一次性捐资(含物资折价)人民币1000元以上,单位一次性捐资(含物资折价)10000元以上的,由基金会颁发捐资荣誉证书;
(三)报请相关部门授予“爱心奉献先进集体”和“大姚县爱心人士”荣誉称号:
1.对捐资助学和基金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个人捐资10次以上且累计捐资(含物资折价)达8000元以上者;
3.一次或累计捐资(含物资折价)10000元以上者;
4.捐资(含物资折价)伍万元以上的单位。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特殊情况下,局部修改可在理事长会议上研究通过,并在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5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